2.1本次项目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2.2供应商资格要求:
1) 供应商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投标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齐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覆盖本项目相关服务范围。若已按商事登记改革要求更换营业执照则须提供商事主体信息最新查询结果(显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信息)的截屏打印件(加盖公章),对于已完成“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须提供由工商部门核发的已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业绩良好和企业信誉良好,最近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2) 供应商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如注册资金为非人民币的其他货币,以发生(缴存)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计算所得出的人民币金额为准。
3) 供应商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故或具备二级及以上水井施工资质,以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4) 供应商2013年至今类似项目业绩累计不少于50万元(需提供业绩合同或结算依据)。
5)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被证明存在关联关系或为一致行动人,包括但不限于不同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不同的申请人之间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关系,或某一申请人的高管或高管的亲属为另一申请人的高管等可能会导致其在本次招投标活动中行动一致的情形。
6) 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应答 。
2.3供应商网上报名应提交的材料,以下材料需是原件彩色扫描件(审核通过后,方可购买本项目比选文件):
1) 供应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 供应商税务登记证(副本);
3) 供应商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注:对于已完成“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须提供由工商部门核发的已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4) 供应商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二级及以上水井施工资质,以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5) 供应商须需提供自2013至今类似项目业绩累计不少于50万元(提供证明材料需能说明服务内容,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甲方联系人等);
6) 供应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若法定代表人经办,则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提供居民身份证。
供应商必须保证上报材料的真实性,比选人保留核查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