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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鄂伦春旗宜里镇诺敏河村等五处单户水处理饮水安全水处理设备采购及安装二次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16-9-26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将此项目信息发送到邮箱 将此项目信息保存为WORD文档 项目信息纠错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鄂伦春旗宜里镇诺敏河村等五处单户水处理饮水安全工程已由呼伦贝尔市水利局以呼水饮发〔2015〕235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鄂伦春自治旗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处,建设资金来国家、自治区投资,盟市配套。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备采购及安装标段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宜里镇诺敏河村一组等4组。

  2.2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为一个标段。

  2.3招标内容:采购及安装反渗透净水设备(含原水桶方形、曝气泵预处理)260套。

  2.4招标控制价:849600.00元。

  2.5供货工期:合同签订后30日内。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3.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生产厂家,经营范围必须含家用水处理设备,必须具有省级及以上卫生部门颁发的反渗透净水设备卫生许可批件。

  3.3开标及资格后审时必须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及电子版扫描件: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上三证或为“三证合一”版的营业执照)、反渗透净水设备卫生许可批件(附省级及以上卫生监测报告)、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信用保证金;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资格证书或证明书(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企业信誉业绩资料(信誉业绩只作为评标得分依据,不作为资格审查标准),提供投标企业注册所在地检察机关办理的行贿犯罪查询结果告知函。投标人提供电子版扫描件与原件一致。

  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信用保证金

  信用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必须将信用保证金在开标前缴入规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未按规定缴纳的将作为放弃投标或按无效投标处理。

  信用保证金缴入以下账户:

  信用保证金金额:84960.00元

  信用保证金缴入以下账户:

  单位名称:鄂伦春自治旗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伦春自治旗支行

  信用保证金缴入账号:15050161753600000062

  说明:投标人缴纳信用保证金必须在银行汇款回单备注栏中注明所投项目名称、标段、编号。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获取方式: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人请登陆鄂伦春自治旗政务网(ttp://www.elc.gov.cn)、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www.ccgp-neimenggu.gov.cn)上自行下载(见本公告附件)。

  5.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购买招标文件费用一律以现金方式支付,售后款项不予退还。投标人务必于开标当日开标截止时间前在现场交至代理机构,否则不能参加投标。

  5.3招标文件网上发布后确需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在网上公布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请潜在投标人密切关注相关信息,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6年10月14日下午4 时0分,地点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鄂伦春自治旗分中心 (地址: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旗政府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6.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其他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潜在投标人不得透露本企业相关信息,如若透露,取消投标资格);招标人于三日内对其进行回答。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同时抄送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鄂伦春自治旗分中心(地址: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旗政府办公楼116室,联系电话:0470-5623009)。

业主单位名称: 鄂伦春自治旗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处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内蒙古士达水利水电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招标师)签章: 任文华
地址: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南路盈嘉国际写字楼1210室
邮编: 010020
电话: 0471-6968465
传真: 0471-6962061
电子邮件: nmsdslzb@si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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