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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于湾污水处理厂PPP项目(第一阶段资格预审)答疑公告

发布时间:2016-11-23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将此项目信息发送到邮箱 将此项目信息保存为WORD文档 项目信息纠错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于湾污水处理厂PPP

  原项目编号:2016FFCZ3897

  原公告日期:2016年11月09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于湾污水处理厂PPP项目(第一阶段资格预审)答疑公告

  “合肥于湾污水处理厂PPP”项目(第一阶段资格预审)(项目编号:2016FFCZ3897)答疑公告如下:

  1、资格预审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条“投标人申请资格”第4项:“财务: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以及相应的偿债能力,独立申请人或联合体主体方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或等值外币),净资产以经审计的2015年以后最新一期(含2015年)的财务报告为准。”

  根据本项目情况,建设内容为5万m3/d的污水处理厂,项目投资规模约2.7亿元。为了利于本项目充分竞争,参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净资产规模高于本项目投资规模即可,因此对独立申请人或联合体主体方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的要求过高,不利于投标人的充分竞争,很大概率会导致流标,影响项目的顺利推进实施,建议下调对独立申请人或联合体主体方的净资产要求。

  答: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执行。

  2、第一章 投标邀请(资格预审公告)中 一、项目名称及内容 2、项目名称:合肥于湾污水处理厂PPP,封面上项目名称为:合肥于湾污水处理厂PPP(第一阶段资格预审)。

  问题:请问本次资格预审文件中,涉及到填写项目名称,是以前者为准还是以后者为准?请明确。

  答:以“合肥于湾污水处理厂PPP(第一阶段资格预审)”为准。

  3、第一章 投标邀请(资格预审公告)中一、项目名称及内容“9、标段(包别)划分:本项目不分包别”以及P15,第三章 投标申请人须知中“15.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装订成册并封装,并在封面上标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申请人名称、正本(副本)字样及包别。”

  问题:前后表述不一致。请问封面上是否无需标注包别?

  答:本项目不分包别,封面上无需标注包别。

  4、第一章 投标邀请(资格预审公告)中二、投标申请人资格“7、申请人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成交候选申请人:......”,

  问题:申请人的分支机构若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是否对本项目有影响?

  答:本项目不影响。

  5、P4,第一章 投标邀请(资格预审公告)中二、投标申请人资格“6、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开标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问题:因第四章评标办法里有涉及到此项,请问申请人需要提供无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情况的证明吗?是否为:境内企业提供网页截图加盖申请人公章,境外企业无需提供?

  答:不需要提供无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情况的证明,项目评审时评标委员会从公管局有关网站查询。投标文件中境外企业须提供无不良行为记录与不良信用记录承诺。

  6、P7.-P8,表格里面第16条,申请人分“一、境内企业;二、境外企业”,其中境内企业需要提供“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无不良记录声明函”加4个附件(“犯罪行贿书面证明”、 “信用中国官网”上的截图三个文件)来证明企业的信用情况 。

  问题:境外企业只需要提供“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无不良记录声明函”来证明企业的信用情况?是否可以将P38无不良记录声明函中的承诺函附件的相关内容删掉?

  答:境外企业可以不提供无不良记录声明函中的承诺函附件。

  7、P9,第二章投标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8条特别提醒3、境外企业申请人或联合体成员各方均为境外企业的,投标授权书中所提供的身份证明可为身份证、护照、外国人永久居住证、外国人出入境证、外国人护照遗失证明(须体现出主要内容:姓名、照片等)复印件或影印件,授权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申请人公章,可不提供社保证明。

  问题:请问“可不提供社保证明”是指法定代表人以及被授权代表人均可不提供社保证明?

  答:法定代表人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影印件,可不提供社保证明。境内企业被授权代表投标文件中需提供其身份证、社保证明和授权书复印件或影印件;境外企业被授权代表投标文件中需提供其身份证和授权书复印件或影印件。

  8、P9,第二章 投标申请人须知前附表中“17.所提供的业绩合同中不能明确反映出资格预审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合同总金额、规模等),应另附行业主管部门(或运营委托单位)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以及P41,第六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中“七.投标业绩承诺函”。

  问题:因各运营项目运营模式不同,有BOT、TOT、委托运营模式等,其中BOT模式为项目总投资、TOT模式为资产权益转让价款,委托运营模式无合同总金额,能否将“合同总金额”修改为“项目规模”?

  答:具体以本次答疑附件1为准。

  9、P9,第二章 投标申请人须知前附表中“3、境外企业......,授权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申请人公章,......。”

  问题:P43,第六章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中“七.投标授权书投标业绩承诺函”,境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是否直接在“申请人公章:_________”旁边进行签署即可?

  答:可以,若有公章请加盖公章。

  10、P16,第三章投标申请人须知18.3投标资格及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法律文本将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前进行审查。资格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的,资格预审申请无效。

  问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法律文本是指什么内容,请明确。

  答:指本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11、P24评审指标7申请人资质,要求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

  问题:资质证书具体指哪种类型的证书?请明确。

  答:联合体成员为金融机构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为设计或施工企业的,须提供相应资质证书;为水务运营企业的,须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或运营委托单位)出具的业绩证明(按照本须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中规定的运营业绩用户证明格式填写)。

  12、P30,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中,在P30“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料清单”之后和P31“一.评审指标对应资料索引表”之前

  问题:请问两者之间是否可以插入目录?

  答:可以。

  13、P41,标题“七、投标业绩承诺函”与P43标题“七、投标授权书”数字重复。

  问题:是否可以将后者改成“八、投标授权书”、后续标题依次修改?

  答:可以。

  14、境外企业是否可委托境内控股子公司在职员工作为授权代表?

  答:可以。申请人是境外企业的,须提供其所在国或地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确认其所提交的授权书合法、有效、充分。若提供外文的,须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15、资格预审文件第9页第4条提到“所提供的业绩合同中不能明确反映出资格预审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合同总金额、规模等),应另附行业主管部门(或运营委托单位)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行业主管部门(或运营委托单位)单位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不予认可”

  疑问:因为部分项目业绩采用BOT模式实施的,投资额由中标人根据自身实力决定,因此在与政府部门的特许经营合同中不反应具体的合同金额,项目实施金额是多少行业主管部门也不清楚,故要求行业主管部门(或运营委托单位)提供合同金额证明材料是否不妥?是否只需要证明项目规模、出水标准、投运时间即可?

  答:请按资格预审文件执行。若所提供的业绩合同中不能明确反映出资格预审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处理规模、正式投入运行时间等),应另附行业主管部门(或运营委托单位)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行业主管部门(或运营委托单位)单位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不予认可。

  16、资格预审文件P38第六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五、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函”要求提供“我公司、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未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证明复印件或影印件(时限为近三年,且在有效期内,投标时原件携带备查)”。问题:鉴于资格预审文件对本项目经理的资格没有明确要求,目前无法配置相应人员,建议此项证明是否可以无需提供拟派项目经理未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证明,或请明确本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

  答:本次资格预审暂不要求提供项目经理资料,项目经理未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证明可以不提供。

  17、关于“业主证明”

  资格预审文件第42页,“七、投标业绩承诺函”,其中说明“后附业绩证明,详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业主证明可参照下列格式”;因本项目资格预审时间较短,不足以业主证明文件。请问是否可以用其他类似业主证明代替,其中能体现项目名称、项目规模、运营情况、运营主体等信息即可?

  答:按资格预审文件及本次答疑公告执行。

  18、资格预审文件P3第一章投标邀请(资格预审公告)“二、投标申请人资格”中“4.财务: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以及相应的偿债能力……”问题:请问相应的偿还能力如何体现?以什么形式体现?

  答:按资格预审文件执行。

  19、资格预审文件P7第二章投标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6条申请人不良信用记录以且下列渠道查询结果为准:信用中国官网(www.creditchina.gov.cn)。问题:目前信用中国网查询显示“网页上有错误”,查询不到任何信息。建议:是否可以更改使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

  答:请按资格预审文件执行。

  20、关于“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

  问题:境外企业的项目经理是否也可按照“投标申请人须知前附表”中“特别提醒”的要求不提供社保证明?

  答:本次资格预审文件项目经理未作要求,可不提供。

  21、原资格预审文件第六章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三、资格预审申请函中“2016BFCZ2825”更正为“2016FFCZ3897”。

  附件1:

  七、投标业绩承诺函

  致: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我公司同意评审结果公告中公示以下业绩并承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所提供的业绩均真实有效,甲方招标单位均真实有效,若有异议,我公司承诺会在3个工作日内可就以下业绩信息提供原件供贵单位核对。若被发现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情况,我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按本表格式列出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日,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在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地区)正在运行维护(正式投产运行的,不含试运行和已经运营期满移交的)的污水处理厂项目,包括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高于50%)的业绩。

  申请人(公章或签字)

  日期:

  表 运营业绩汇总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处理规模

正式投入运行时间

1

2

3

合计

——

——

——

  备注:

  1、处理规模指污水厂已投入运行的工程设计处理规模,不含远期扩建规模。

  2、正式投入运行时间是指由用户证明并确认的申请人正式开始负责运行的时间。

  3、表中所列业绩应为申请人满足本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业绩;

  4、资格预审候选人提供的以上业绩情况,如资格预审文件《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有约定的,将按约定随评审结果一并公示。

  (后附业绩证明,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业主证明可参照资格预审文件给定格式)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 66223742 66223909

  传真:0551- 66223704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3日

  三、附件

  2016FFCZ3897答疑公告.doc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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