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FJHS-2016118-1 | ||||||||||
开标时间:2016-12-22 | ||||||||||
所属行业: | ||||||||||
招标公告 福建恒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顺昌县自来水公司委托,对顺昌县自来水公司球墨铸铁管材及其配件采购项目(二次招标)的下述货物及服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现欢迎国内合格投标人对该招标货物及服务进行密封投标。 1. 招标编号:FJHS-2016118-1 2. 招标内容及要求: 2.1 招标内容:
注:1、本项目按合同包进行评标与授标; 2、投标人必须对同一个合同包中的全部货物与服务进行投标,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2 供货期:供货期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7年11月底止。 2.3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以合同签订的具体地址为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的球墨铸铁管生产制造企业或上述制造企业的代理商(代理商需提供生产制造企业的授权书)。 3.2投标货物中球墨铸铁管应通过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许可; 3.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5投标供应商须提供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投标人资格具体要求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3.6本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3.7违反《顺政办[2012]159号》文件规定,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人员不得参加投标。 3.8根据闽检会[2004]10号文“禁止或限制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进入建筑市场”的要求,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按规定向顺昌县人民检查院申请查询,中标人若有行贿犯罪记录时,将按取消中标人资格处理。 3.9投标人和拟派本工程项目管理班子成员不属于《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闽建筑法[2007]15号)文件中从业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 4.获取招标文件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6日下午 23 时 50分前登录顺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www.scztb.com)“招标公告”栏目进行投标报名,并交纳5元手续费,取得对应报名号即可下载电子版招标文件。 5.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6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6.1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2016年12月 21 日下午17:00时前; 6.2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 以电汇或转账形式 ; 6.3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金额: 人民币伍万元的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到招标公告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应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自来水公司球墨铸铁管采购”。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7.投标文件的递交 7.1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应在2016年12月 22 日上午9:00(北京时间)前按下述地址送至顺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顺昌县交通大厦十楼); 7.2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到场核验登记,并提交投标报名单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原件核验)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8. 开标时间、地点:2016年12月 22 日上午9:00(北京时间)在顺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开标。 9. 联系方式 招标人:顺昌县自来水公司 联系人:陈科长 电 话:18960666765 招标代理:福建恒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顺昌县中山中路2号二楼 电 话:0599-7838188 联系人:陈女士 投标保证金账号: 户 名:顺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建设银行顺昌支行 账 号:3500 1677 1070 5250 6552 交易中心名称:顺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顺昌县交通大厦十楼 电 话:0599-7853459 注:报名流程及注意事项 1、投标人可在招标公告约定的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登录顺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招标公告”栏目,点击“招投标报名”,根据系统提示完成投标报名。投标人通过网银转账交纳5元手续费后,即可下载电子版招标文件和图纸资料。 2、投标人应根据系统提示打印投标报名单,投标时须附上投标报名单做为投标报名的唯一有效凭证。 3、根据顺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昌县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后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