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醴陵市洪源金矿石溪河及明兰库区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工程经湘江重金属污染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湘重办函[2016]14号文件核准建设。招标人(项目业主)为醴陵市洪源金矿石溪河及明兰库区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工程指挥部,招标代理机构为株洲博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EPC)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醴陵市洪源金矿石溪河及明兰库区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
2.2建设地点:湖南省醴陵市李畋镇。
2.3项目概况:醴陵市洪源金矿其核心区分别位于醴陵市李畋镇(原南桥镇)的石溪村、洪源村及明兰村。洪源金矿矿区采矿历史悠久,上世纪80年代起乱采滥挖达到高潮,由于采矿者采用最原始的采矿、选冶方法,且环境保护意识薄弱,乱采乱挖导致矿山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明兰水库位于洪源金矿下游,是一座兼具防洪,灌溉和饮用供水等功能的多功能水库,保障着水库下游1万多人的饮用水和6万余亩农田灌溉用水的安全。由于石溪河沿线经过大量历史遗留的尾砂(含部分尾矿和废石,下同)区堆积区,因此每年大量的尾砂经过雨水冲刷进入河道,淤积于河床两侧,并最终进入明兰水库,导致水库功能严重退化。威胁下游用水安全,现拟对该项目进行重金属污染治理。
2.4项目内容:(1)、建设一座尾砂临时堆存场地,包括渗滤液导排、收集和处理等配套设施;(2)、将石溪河(洪源村小桥至明兰水库段)及明兰水库库区共计32.16万立方米淤积尾砂进行清理。清理的尾砂在临时堆存场地自然脱水后,清运至株洲佳能矿产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进行分选(佳能公司的尾砂分选、处理以及工艺废水处理、回用等设施不属于本项目的工程内容,且均已建成),分选产生的部分尾砂(含泥尾砂,约10.74万立方米)运至金明金矿的尾砂库安全处置,其余尾砂(约21.42万立方米)经佳能公司生产线处理后送醴陵恒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综合利用;(3)、水库及河道尾砂清理完成后,对尾砂临时堆存场地及962米尾砂清理河段两岸进行生态恢复。具体工程量由投标人现场踏勘后自行确认。
2.5投资规模:国家专项及地方自筹资金。计划投资约人民币1281.31万元,其中国家专项资金人民币1000万。
2.6招标范围:本项目采用EPC模式建设,项目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对醴陵市洪源金矿石溪河及明兰库区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工程的勘测设计、采购、施工、项目管理、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承包,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2.7计划工期:2017年1月开工,根据合同进度要求分阶段实施,总工期180日历天。
2.8 质量要求:(1)设计质量标准:满足国家现行规程规范要求的工作内容和勘察设计深度;(2)施工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竣工验收达到合格工程。
2.9 保修要求:国务院279号令规定保修。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工程(固废处置或污染修复工程)设计专项乙级以上资质(资质证书内应注明: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并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施工资质, 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湖南省外企业须按照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或具有入湘施工登记证(处于有效期内)。
3.2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为相关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无在建工程。设计负责人具有环境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或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证。施工项目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湘建建[2015]57号文件规定,即:技术负责人1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质量员1人,均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安全员同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C证);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应提供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如不能提交,则提供证书真伪官方查询网址及结果);施工项目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在湖南省内的在建工程情况,以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查询为准,省外企业还须另行提供企业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证明材料(如不能提交,则提供其查询网址及结果)。上述人员必须为单位在职人员(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投标截止时间前近半年内连续 3 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
3.3分公司、独立法人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不得以母公司资质参与投标。
3.4本项目最多接受二家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投标。若投标人采取联合体方式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内牵头人应具有“投标人资格要求”中3.1条款规定的施工资质。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的投标。
3.5投标人(联合体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近3年内应无商业贿赂记录(由投标人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检察机关开具且开具日期必须是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的时间段内,下载打印件及扫描件无效)。
3.6为确保工程进度,根据湘重办函[2016]14号文件要求,各投标人在办理购买招标文件的相关手续之前必须与株洲佳能矿产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签署尾砂处理意向协议。
4.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为开标后资格审查。
5. 投标保证金
5.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5.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
5.3投标保证金递交方式: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从各投标人(若组成联合体的,为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的基本账户转入投标保证金的托管账户(以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醴陵市分中心工作人员查询到账时间为准,超时无效)。招标人不接受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投标保证金的托管账户: 全 称:醴陵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醴陵沪农商村镇银行 帐 号:7330 2140 0000 0001 016
5.4未按上述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视为不合格,将被确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5.5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应在转账票据的用途栏或备注栏中注明“醴陵市洪源金矿石溪河及明兰库区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须认真填写本单位及投标保证金托管专户的帐号、户名、金额以及所投项目名称等信息,并告知银行应录入项目名称(“醴陵市洪源金矿石溪河及明兰库区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因填写错误或未填写或银行录入信息错误或银行未录入信息,其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6. 招标文件的获取及澄清答疑发布
6.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为联合体的投标人,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需到场)持单位介绍信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第二代)或投标人法人授权委托人(若为联合体的投标人,联合体牵头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人需到场)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第二代)和招标公告“3. 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所有证明材料原件(无商业贿赂记录证明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根据建办市函〔2016〕462号文件相关规定,已更换为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可不提供资质证书原件,其他资料验原件留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复印件两套)于2016年12月6日至2016年12月12日17:00时截止(双休日不受理,每日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北京时间,下同)到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醴陵市分中心大厅服务台(醴陵市左权路中国银行三楼)办理购买招标文件的相关手续,逾期将不予受理。资料不齐的投标人将被拒绝购买招标文件。
6.2 每套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400元,售后不退。
6.3 如有澄清答疑事项,澄清答疑将采用网上发布方式,发布时间见招标文件。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均采用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 http://www.bidding.hunan.gov .cn/)上发布,投标人自行下载。投标人应及时关注网上相关招标信息,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所造成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7. 投标文件的递交
7.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6年12月26日下午15:00时,地点为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醴陵市分中心大厅服务台(醴陵市左权路中国银行三楼)。
7.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或投标人未按本项目招标公告第6款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招标人将拒收。
8. 行政监督 本次招标项目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监督。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为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电话:0731-23287557。
9.招标人补充的其它内容10.1投标申请人必须按招标公告相关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参与投标。
9.2附件1《联合体协议书》格式。
10.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醴陵市洪源金矿石溪河及明兰库区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工程指挥部 招标代理机构:株洲博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醴陵市大桥北路环卫巷5号201室 联 系 人:史先生 电 话:0731-23452111传 真:0731-23452111株洲博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2月6日 附件1联合体协议书(格 式) 牵头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成员二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 (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投标并争取赢得本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部分,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8.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成员二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