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招标公告中2.1条变更为:
“
2.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招标内容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标注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投标人应为本次招标货物的制造商或制造商的全资销售公司(与制造商隶属同一母公司的销售公司),或一级代理销售商。如投标人为制造商,其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如投标人为代理商,其投标货物制造商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且需提供投标货物制造商对本项目的唯一专项授权委托书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