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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朝阳北路、朝阳中路至金彭东路棕树林段雨污水改扩建项目施工补遗书第01号

发布时间:2016-12-22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将此项目信息发送到邮箱 将此项目信息保存为WORD文档 项目信息纠错

  发布人:四川天元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2016/12/22

  涉及项目名称、标段:朝阳北路、朝阳中路至金彭东路棕树林段雨污水改扩建项目施工

  变更内容:补遗书【第01号】

  致各投标人:

  现对朝阳北路、朝阳中路至金彭东路棕树林段雨污水改扩建项目施工标段作出以下更正:

  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1.4.1条规定中的类似工程业绩是指: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600万元的市政公用工程(至少一个四川省内业绩)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为中标通知书(中选通知书)或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修改为:类似工程业绩是指: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600万元的市政公用工程(至少一个四川省内业绩)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为中标通知书(中选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

  2、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办法前附表中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

  评审

  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盖章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和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1项规定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报价。即: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3项规定

  2.1.2 资格

  评审

  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电梯安装除外)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信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信用记录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项目经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投标要求 不存在第3.1.2项任何情形之一

  近5年度财务状况表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2项规定

  类似项目状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3项规定

  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财务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现更改为: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

  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盖章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和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1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如有)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报价。即: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3项规定

  2.1.2 资格

  评审

  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电梯安装除外)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信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信用记录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项目经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如有)

  投标要求 不存在第3.1.2项任何情形之一

  财务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3.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附件一”

  附件一:履约担保格式

  履约担保

  _____________(发包人名称):

  鉴于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______(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____年___月___日参加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签字)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现更改为:

  附件一:

  履约担保(提供银行担保函)

  4.招标文件中相关时间不变。

  注:招标文件中与此相冲突的作相应修改。

  招标人:彭州市统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天元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 12月 21日

  补遗书【第02号】

  致各投标人:

  现对朝阳北路、朝阳中路至金彭东路棕树林段雨污水改扩建项目施工标段作出以下更正:

  1、招标文件第四章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中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针对本工程提前竣工,按10000元/天对承包人进行奖励。修改为: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2、招标文件中相关时间不变。

  招标人:彭州市统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天元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 12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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