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项目经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成发改核准【2015】18号批准建设,比选方案已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号为20160514。本项目现通过比选方式选择和确定中选人(承包人),诚邀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申请人参与本项目的比选。只有报名参加了比选,并被随机抽取到的比选申请人(即比选被邀请人),才有资格被比选人邀请参加比选竞争。
二、比选项目概况(表一):
比选人(项目业主) | 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
项目名称 | 成都市自来水七厂二期工程设备采购10标段(斜管、集水槽及折板) |
建设地点 | 郫县唐昌镇 |
实施时间 | 合同签订后40天供货,具体交货时间以比选人书面通知为准。 |
工程规模(和/或标准) | 新建规模为50万吨/d净水厂一座,原水及清水输水管道约12km |
建设资金 | 国家投资-非政府投资 |
其他 |
三、比选内容(合同段划分)(表二):
货物1 | 成都市自来水七厂二期工程设备采购10标段(斜管、集水槽及折板) |
四、资格要求
(1)一般要求: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资质要求:企业资质等级不应低于(包括):
无。
(3)其他要求:
(1)具有制造或销售本标段比选货物的资格,且经营范围涵盖本标段供货范围的企业; (2)类似业绩要求:2014年1月1日以来具有处理能力20万吨/d及以上规模的自来水厂斜管的供货业绩不少于1个。 (3)本次比选接受代理商参加比选,如接受代理商参加比选,代理商须获得其所代理的主要设备(斜管)制造厂(公司)对其参与本标段比选的唯一授权;已唯一授权代理商参与本次比选的制造厂(公司),不得再以制造厂(公司)的身份参与本次比选活动; (4)信誉要求: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未处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处罚期间; (5)财务要求:近3年(2013-2015年)或(2014-2016年)无亏损;企业成立至今不足3年的,成立至今无亏损; (6)随机抽中的比选申请人购买比选文件时请带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以上资料除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收取原件外,其它资料收取加盖单位鲜章复印件。 选择A种方式缴纳比选保证金的比选申请人应在转账单上注明“成都市自来水七厂二期工程设备采购10标段(斜管、集水槽及折板)”。 。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比选。
五、报名及购买比选文件
(1)请有意参加本项目竞争的比选申请人,到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www.sczbbx.com)报名并购买比选文件,比选文件收费为200.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比选申请人应按“比选申请人网上报名特别规定”的要求报名。
(2)比选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最少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各比选申请人网上报名时间为:从2017年03月10日网上发出比选公告之时起至2017年03月15日15时截止。
(3)比选申请人应在本规定的报名截止时间前,按报名的合同段分别提交比选保证金,具体金额见表三。比选申请人可选择以下两种(A、B)方式之一提交:
A.直接向比选人提交。
户 名: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行成都金牛支行
账 号:123907379396
比选保证金必须通过比选申请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现金转账方式提交。
B.通过比选网站向比选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
(4)比选人将根据合理低价的原则确定中选人。比选人以比选公告公布的比选最高限价的85%作为基准值。凡低于基准值中选的,中选人在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选价净价与基准值之差额2倍的差价履约现金担保。
(5)报价要求。比选人可以要求比选申请人实行一次性报价或二次报价。比选人对比选申请人报价的具体要求见表三。
(6)本项目(合同段)比选人采用的报价方式、报价要求、最高限价、比选保证金一览表
(表三):
货物1 | D.被确定为比选被邀请人后报价 | / | 900.00 | 15 |
最高限价和比选保证金单位为万元。
六、随机邀请参加比选竞争的比选申请人
(1)比选人定于报名截止时间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即北京时间2017年03月16日10时00分,在有关监督部门以及自愿到场的比选申请人的现场监督下,在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公开举行从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www.sczbbx.com)随机抽取参加比选竞争的比选申请人(即比选被邀请人)活动,从进入随机抽取名单的比选申请人中随机选择3个比选申请人参加评比。
(2)抽取方式。采用A、B、C报价方式的,比选人对进入随机抽取名单的比选申请人按其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比选人只在报价最低的9个比选申请人中进行随机抽取;采用D报价方式的,比选人在所有进入随机抽取名单的比选申请人中随机抽取。
七、联系方式
比 选 人(全称):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成都市青羊区蜀都大道十二桥16号
邮 编:
联 系 人:蒋女士
联系电话:028-87790831
传 真:/
电子邮件(E-mail):
2017年03月10日(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