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招招投标有限公司受伊通满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伊通满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全县25家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水处理设施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伊通满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全县25家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水处理设施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JLGZ-CZHW-170002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田工
项目联系电话:0431-81696339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
联系方式:黄先生 0434-6920548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吉林省公招招投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田工 0431-81696339
代理机构地址: 解放大路810号7楼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招标公告(资格后审)
招标项目编号:JLGZ-CZHW-170002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伊通满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全县25家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水处理设施采购项目已由伊通满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下达编号为伊财政采办2017-3-23号的政府采购任务通知书批准采购,采购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受采购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托,现决定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选定合格的供应商。
2.项目概况与招标购范围
2.1项目名称:伊通满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全县25家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水处理设施采购项目;
2.2采购预算:225万元;
2.3供货地点:伊通满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指定地点;
2.4招标范围:对大孤山中心卫生院、营城子中心卫生院、马安中心卫生院、伊丹中心卫生院、伊通镇中心卫生院、县结核病防治所(传染病医院)、靠山镇卫生院、莫里青乡卫生院、黄岭子镇卫生院、三道乡卫生院、小孤山镇卫生院、景台镇卫生院、景台镇发展卫生院、大孤山镇爱民卫生院、河源镇卫生院、河源镇地局子卫生院、新兴乡卫生院、二道镇卫生院、伊通镇头道卫生院、伊通镇五一卫生院、伊通镇东尖卫生院、西苇镇卫生院、营城子新家卫生院、县妇幼保健院、县益民门诊部25家医疗卫生单位进行医疗污水处理设备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具体包括25家单位施工前环评、25家单位医疗污水处理设备及配套设施建设以及25家单位建设完工后的逐一环保验收,其中5家50张床位以上单位和县结核病防治所应为中型处理设备(详见招标文件);
2.5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合格标准。
合格的投标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3.1投标人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必须在我国境内有效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范围含环保工程设计与施工、环保设备制造销售与安装等与本项目相关内容;(二)近三年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相关材料;(三)投标公司要有不低于3家以上医疗机构使用设备成功案例,有验收合格排污许可证证明,且设备运行正常并有据可查;(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3.2水处理要求:污水处理后达到《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GB18466-2015)要求达到一级A标准排放,且五年内正常运转;
3.3付款方式: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先付已安装完成的设备合同价的60%,在三个月后设备无故障运转正常再支付余款(扣除合同款10%质保金);
3.4其他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3月31日至2017年4月7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时至11:30时,下午13:30时至15:30时(北京时间,下同)投标人凭本人身份证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身份证及法人证明书、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携带上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
4.2发售招标文件地点:解放大路810号7楼;
4.3招标文件售价1000元,过期不售,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同开标时间)为2017年4月25日9时30分整,接收地点:解放大路810号7楼会议室;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必须在我国境内有效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范围含环保工程设计与施工、环保设备制造销售与安装等与本项目相关内容;(二)近三年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相关材料;(三)投标公司要有不低于3家以上医疗机构使用设备成功案例,有验收合格排污许可证证明,且设备运行正常并有据可查;(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2.水处理要求:污水处理后达到《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GB18466-2015)要求达到一级A标准排放,且五年内正常运转;3.付款方式: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先付已安装完成的设备合同价的60%,在三个月后设备无故障运转正常再支付余款(扣除合同款10%质保金);4.其他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225.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7年03月31日 09:00 至 2017年04月07日 15: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解放大路810号7楼
招标文件售价:¥10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3月31日至2017年4月7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时至11:30时,下午13:30时至15:30时(北京时间,下同)投标人凭本人身份证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身份证及法人证明书、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携带上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04月25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7年04月25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解放大路810号7楼会议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投标人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