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YJ2017054
致各投标人:
本补充文件是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修改和更正,并作为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一部分,若本补充文件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有相抵触之处,以本补充文件为准。
一、原招标公告第3.1点中的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具备有效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中省外企业参加投标的须具备有效的《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项目负责人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的注册建造师贰级及以上,并在有效期内(含临时,同时必须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且无在建项目,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现更正为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具备有效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无环保资质的则必须提供唯一联合体协议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其中省外企业参加投标的须具备有效的《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项目负责人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的注册建造师贰级及以上,并在有效期内(含临时,同时必须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且无在建项目,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二、原招标公告第3.2点中的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更正为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的第1.4.1(1)资质条件: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具备有效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中省外企业参加投标的须具备有效的《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现更正为(1)资质条件: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具备有效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无环保资质的则必须提供唯一联合体协议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其中省外企业参加投标的须具备有效的《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
四、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的第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现更正为√接受。
五、原招标文件资料审查资料中的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并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现更正为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并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省外企业参加投标的须具备有效的《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的原件,联合体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双方均须提供营业执照原件,企业资质证书可为复印件;
六、其它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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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