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对《招标文件》的修改:
1.投标须知前附表33项 修改类型:删除
原文:为了更好地对中标人的工程进度进行奖罚,以确保工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制定相关借款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中标人与本工程建设单位广州市番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下称建设方)签订《借款协议》;
2、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向建设方借出中标价15%的款项,借款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转入建设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中标人所提供的借款仅在中标人本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内计算利息,借款利息按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若逾期借出,则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由第二中标候选人顺替,以此类推至第三中标候选人。
3、施工实际节点进度工期与招标人审批同意的节点进度工期相比,每提前1个日历天,招标人按照中标价的5‰标准对中标人予以奖励,奖励总额以中标价的5%为上限;每滞后1个日历天,中标人应按照中标价的5‰标准向建设方缴纳罚款,罚款从借款(不含利息)中直接扣除,若借款(不含利息)被扣罚完毕则本工程合同终止,中标人自行退场(在招标人规定时间内,中标人无条件完全清场,包括但不限于人、材、机、临时设施等,招标人不承担任何相关费用),剩余工程由第二中标候选人顺替完成,不再进行公开招标。
4、如中标人不存在施工节点进度工期滞后需要缴纳罚款的情形,则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建设方将借款及其利息归还给中标人;如中标人虽存在节点进度工期滞后需要缴纳罚款的情形,但扣除罚款后借款尚有余额的,则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建设方在扣除中标人因节点进度工期滞后的罚款后,将余额及其利息归还给中标人,但超出合同工期后所产生的利息不予支付;若中标人存在节点进度工期滞后需要缴纳罚款的情形,且借款(不含利息)已被扣罚完毕,则建设方无需向中标人返还任何借款或利息;
5、如因中标人节点进度工期滞后而产生罚款,且致其所提供的借款(不含利息)已被扣发完毕的,则招标人不再退还中标人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若中标人提供履约保函的,则招标人有权另行向为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银行索赔与履约保证金等额的违约金。
2.条款号40.3 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40.3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递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递交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签订《借款协议》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签订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借出借款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转到建设方指定的帐户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现文:40.3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递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递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附件1投标函 修改类型:删除
原文:9、如果我方中标,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本工程建设单位广州市番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并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工程建设单位借出中标价15%的款项,借款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转入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若我方未能按上述要求履行承诺,视为我方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并没收我方的投标保证金。
4.条款号30.5-30.6 修改类型:增加
现文: 30.5第一中标候选人因故与发包人解除合同的,由发包人依次与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协商,完成剩余工程量,按对应的投标报价重新签订合同。
30.6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超过所规定期限的,或因承包人违约被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或在工程完工后1年内承包人未能提交经发包人审查合格的竣工验收档案及竣工结算资料的,发包人将承包人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自列入名单之日起2年内不再接受承包人参加投标,并将提请市或区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参加投标的资格。
二、 对《施工合同》的修改:
1.条款号:25借款管理办法 修改类型:删除
原文:25.借款管理办法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包人与本工程建设单位广州市番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下称建设方)签订《借款协议》;
2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向建设方借出签约合同价15%、施工实际节点进度工期与发包人审批同意的节点进度工期相比,每提前1‰标准对承包人予以奖励,奖励总额以签约合同价的5%个日历天,承包人应按照签约合同价的5、如承包人不存在施工节点进度工期滞后需要缴纳罚款的情形,则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建设方在扣除承包人因节点进度工期滞后的罚款后,将余额及其利息归还给承包人,但超出合同工期后所产生的利息不予支付;若承包人存在节点进度工期滞后需要缴纳罚款的情形,且借款(不含利息)已被扣罚完毕,则建设方无需向承包人返还任何借款或利息;
5、如因承包人节点进度工期滞后而产生罚款,且致其所提供的借款(不含利息)已被扣发完毕的,则发包人不再退还承包人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若承包人提供履约保函的,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向为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银行索赔与履约保证金等额的违约金。
2.条款号:11.5.4 修改类型:增加
现文:11.5.4承包人应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照计划节点完成相应工作量:
1.在 年 月 日前进场施工;
2.在 年 月 日前完成总工程量的30%;
3.在 年 月 日前完成总工程量的70%;
4.在 年 月 日前完成全部工程量并达到竣工验收要求。
已完成的工程量由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如有争议的,以承、发包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确认的工程量为准。
因非发包人原因,承包人未按上述节点日期完成工程内容的,上述每节点每逾期1个日历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工程合同价款的1‰作为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未按期进场施工,逾期超过(10)个日历天的;
2.未按期完成总工程量的30%,逾期超过(15)个日历天的;
3. 未按期完成总工程量的70%,逾期超过(15)个日历天的;
4.未按期完成全部工程量并达到竣工验收要求,逾期超过(30)个日历天的。
自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合同解除。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在接到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日历天内确保施工人员无条件全部离场,且应与发包人做好离场交接手续。承包人逾期不离场的,发包人有权强制清场,所发生的一切清场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承包人除应按前款规定按日支付解除合同前的违约金外,还应另外向发包人支付全部履约保证金和工程合同价款的30%作为违约金。发包人的损失超出违约金部分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继续追偿。
3.11.6工期提前 修改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现文:条款号:9.2.1.3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违约责任 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9.2.1.3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违约责任
承包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附件十四《施工管理及处罚条例》相关约定处理。
现文:9.2.1.3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违约责任
承包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除按照附件十四《施工管理及处罚条例》相关约定处理外,还按如下执行:
1.由于承包人违章作业或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除上述规定外,承包人还应承担违约责任,每死亡1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0万元违约金。
2.承包人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停工整改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停工整改1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违约金。
5.条款号:13.2.7、13.2.8 修改类型:增加
现文:13.2.7不按图纸施工或未经分部验收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次的违约金。
13.2.8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整改而不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落实整改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次的违约金。
6.条款号:17.3.2.1 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现文: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拖欠工人工资发生5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20万元/次的违约金。
招标单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大龙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