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投标邀请中第五条: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前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资质要求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省外企业须提供有效的《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带二维码的《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2013年以来已完成2个及以上污水处理的类似项目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
修改为: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前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
其余要求不变。
2018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