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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来宾市象州县中平镇、运江镇、大乐镇、马坪镇污水处理工程(ppp)项目质疑回复函

发布时间:2018-2-28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将此项目信息发送到邮箱 将此项目信息保存为WORD文档 项目信息纠错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受象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象州县中平镇、运江镇、大乐镇、马坪镇污水处理工程(ppp)项目进行其他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象州县中平镇、运江镇、大乐镇、马坪镇污水处理工程(ppp)项目

  项目编号:XZZCGZ-30-HCLB2017-543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工

  项目联系电话:0772-4280780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象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采购单位地址:来宾市象州县银象路19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劳丽骁 0772-6218666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吴雪英 0772-4280780

  代理机构地址: 来宾市政和路北88号硅谷大厦15楼

  一、采购项目内容

  质疑人: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规划设计院

  地址:南宁市高新区科兴路12号

  委托代理人:吕宁

  联系电话:13768510720

  邮编:530007

  电子邮箱:lvn@bossco.cc

  一、质疑事项一回复如下:

  根据贵公司2018年2月26日提出的质疑事项“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组织谈判就确定招标人”。我公司将对2018年2月14日发布的《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象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象州县中平镇、运江镇、大乐镇、马坪镇污水处理工程(ppp)项目(XZZCGZ-30-HCLB2017-543)的中标结果公告》进行作废处理,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关程序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关于象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象州县中平镇、运江镇、大乐镇、马坪镇污水处理工程(ppp)项目(XZZCGZ-30-HCLB2017-543)中标结果公告的作废公告》。

  二、质疑事项二回复如下:

  根据贵公司2018年2月26日提出的质疑事项“二、关于中标人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的质疑”。贵公司于2018年2月2日以传真形式提出对本招标文件的疑问。我公司已于2018年2月5日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通过邮件方式回复贵单位,因贵单位提出的澄清函内容未涉及招标文件需要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实质性内容,我公司无需再以公告形式进行发布。

  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三、投标文件的编制(三)投标报价2.投标报价为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和所得税前内部收益率、成本价、融资利率(污水处理服务费上限单价为 3.0 元/吨, 所得税前内部收益率上限值为 5.36%)”要求,北京建工金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亿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西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表》中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为2.26元/吨,所得税前内部收益率为1.38%,已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六、评审结果(一)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招标人,PPP项目采购评审结束后,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负责采购结果确认前的谈判和最终的采购结果确认工作。(二)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及数量由招标人确定,但应当至少包括财政预算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代表,以及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涉及价格管理、环境保护的PPP项目,谈判工作组还应当包括价格管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代表。评审小组成员可以作为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参与采购结果确认谈判。”要求,本项目评审工作结束后,由项目实施机构即象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对本项目的价格管理、环境保护等内容进行具体的谈判确认,故项目的成本测算不在本次评审范围内。

  如质疑人对我公司的回复仍有异议,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的相关规定,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质疑人对我公司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 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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