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城市发展,庄河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决定通过PPP模式对农村环境整治污水处理项目进行运营,提升政府存量资产的使用效率,引进社会资本,落实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共同开展污水处理项目,提升污水处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益。项目建成后,能够进一步改善庄河农村的水环境质量,改善庄河农村生态人居环境,促进项目区健康、有序、快速发展。经市政府授权,庄河市环境保护局(下称“市环保局”)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和招标人,负责本项目社会资本方招标工作。
中标人应与庄河市水库资源经营有限公司(庄河市人民政府授权国企)签署出资协议,双方依据适用法律及出资协议在庄河市合资组建项目公司。市政府授权市环保局与中标人签订委托运营协议,授权项目公司提供维护服务,并按委托运营协议规定获得服务费。合作期届满后,项目公司应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地移交给市政府指定机构。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庄河市农村环境治理污水处理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
2、项目实施地址
庄河市大郑镇、仙人洞镇、栗子房镇、黑岛镇、王家镇、大营镇、青堆镇、塔岭镇、步云山乡、荷花山镇、光明山镇。
3、项目所属领域及类型
所属领域公共基础设施,类型为存量项目。
4、项目实施机构
庄河市环境保护局
5、项目进程
庄河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从2011年开始启动,先后建设了大郑、仙人洞、仙人洞北区、青堆、大营、塔岭、王家、步云山、荷花山、栗子房、光明山、黑岛镇12个乡镇的污水处理厂。其中除大郑镇以外的11座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配套设施已建设完成,2018年竣工验收并陆续投入使用;大郑镇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正在建设中,预计2018年底投入使用。
6、项目委托运营内容及方案
根据《庄河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实施方案》,该项目是对合计日处理量2.907万吨/日的12个乡镇污水处理厂实行第三方委托运营。包括主体建设完成的11座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1.907万吨/日,正在建设1座大郑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1万吨/日,上述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主要为A2O工艺,出水指标全部为一级A。
本次运营范围为12座污水处理厂区内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管线、电力及自控仪表等设施的运营维护,以及大郑、仙人洞、仙人洞北区、青堆、大营、塔岭、步云山、栗子房、光明山、黑岛镇10座厂区外部配套污水管网的运营维护。
7、委托运营期
运营期为10年,运营期自第一个完成初始移交的污水处理厂正式运营日起至第一个污水处理厂运营期满十(10)年之日止。
(二)经济技术指标
1、技术指标
(1)出水水质的确定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2008年8月1日实施的《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的规定,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
(2)处理规模和工艺方案的选取情况
根据庄河市各乡镇污水厂进水水质、出水水质、水量以及排水区内水体的环保要求,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各乡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工艺选择具体情况见下表:
各乡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工艺明细表
序号 |
名称 |
日处理量(吨) |
工艺技术 |
1 |
大郑镇污水处理厂 |
10000 |
A 2 O |
2 |
仙人洞镇污水处理厂 |
1200 |
A 2 O |
3 |
栗子房镇污水处理厂 |
800 |
A 2 O |
4 |
黑岛镇污水处理厂 |
600 |
A 2 O |
5 |
王家镇污水处理厂 |
600 |
A 2 O |
6 |
大营镇污水处理厂 |
600 |
A 2 O |
7 |
青堆镇污水处理厂 |
10000 |
高效节能污水处理机 |
8 |
仙人洞北区污水处理厂 |
700 |
A 2 O |
9 |
塔岭镇污水处理厂 |
800 |
A 2 O |
10 |
步云山乡污水处理厂 |
2000 |
A 2 O |
11 |
荷花山镇污水处理厂 |
500+150+120 |
生物膜 |
12 |
光明山镇污水处理厂 |
1000 |
A 2 O |
2、经济指标
(1)项目工程建设投资
项目工程建设投资为17302万元,各乡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投资明细见下表:
各乡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投资明细表
项目名称 |
投资(万元) |
投资(万元) |
仙人洞镇污水处理厂 |
280 (主体) |
790 (管网) |
大营镇污水处理厂 |
200 (主体) |
506 (管网) |
黑岛镇污水处理厂 |
200 (主体) |
217 (管网) |
步云山乡污水处理厂 |
200 (主体) |
550 (管网) |
王家镇污水处理厂 |
300 (主体) |
|
栗子房镇污水处理厂 |
339 (主体) |
342 (管网) |
荷花山镇污水处理厂 |
300 (主体) |
|
青堆镇污水处理厂 |
5119 (主体 + 管网) |
|
仙人洞北区污水处理厂 |
509 (主体 + 管网) |
|
塔岭污水处理厂 |
1140 (主体 + 管网) |
|
光明山镇污水处理厂 |
1310 (主体 + 管网) |
|
大郑镇污水处理厂 |
5000 (主体 + 管网) |
|
小计 |
14897 |
2405 |
总计 |
17302 |
(2)项目运营成本
本项目近期年运营费用约为1046.75万元,远期年运营费用约为1085.98万元。
此外,市环保局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或相关规划调整项目数量及其建设、运营维护内容,以达到污水处理的总体要求。
二、合作范围及要求
本项目合作范围要求如下:
(一)委托运营项目
中标人负责12个存量项目的运营维护工作和10座污水处理厂厂区外部配套污水管网的运营维护,并按照市环保局相关管理规定履行程序。
(二)运营维护
中标人负责各项目运营维护工作,并编制运营维护工作手册,运营维护内容及要求需满足委托运营协议约定要求。
(三)绩效评估
中标人(项目公司)应配合庄河市农村环境治理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考核领导小组按时提供绩效考核依据,并提供考核相关的组织服务与协调工作以及模型分析数据。
三、项目运作方式
本项目由市环保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由中标人与庄河市水库资源经营有限公司(庄河市人民政府授权国企)合资组建项目公司。中标人持有项目公司95%股权,庄河市水库资源经营有限公司(庄河市人民政府授权国企)持有项目公司5%股权,合资双方均以货币出资。资本金为300万。
经市政府授权,市环保局与中标人签订委托运营协议,授予项目公司在服务期内的运营权,合作期限10年。项目公司应按照委托运营协议要求负责项目的运营维护等工作,并获得污水处理服务费。合作期满,项目公司应将项目设施无偿、完好、无债务、不设定担保或任何权利负担地移交给市政府指定机构。项目运营期间,政府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向项目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
本项目实行资格预审制度,资格审查采用合格制,仅参加并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可参加本项目投标。请收到投标邀请且有意参与本项目竞争的社会资本按本公告规定的方式获取招标文件并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注:申请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指申请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申请人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申请人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罚期未满)的,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信用信息查询的渠道:
截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1个日历日,经“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辽宁”网站(www.lncredit.gov.cn)、“信用大连”网站(credit.dl.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采取截屏等方式留存。
两个及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申请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本项目资格预审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五、招标文件的获取
购买招标文件时间:2018年6月27日起至2018年7月3日止,每天上午9:00-11:00,下午13:00-16:00(公休日休息)
获取方式:现场购买。已通过本项目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请到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处购买招标文件。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九马路47号217房间。
售价:每套1000.00元整人民币,售后不退。如需邮购,邮费自负,需加手续费(含邮费) 人民币60.00元,招标代理人对邮寄过程中的遗失或者延误不负责任。
未按规定获取的招标文件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投标人自负。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递交的时间(北京时间)2018年7月17日13:30至2018年7月17日14:00;
2、投标文件递交与接受地点: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5楼政府采购受理区 (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3、开标时间(北京时间):2018年7月17日14:00;
4、开标地点: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5楼开标室(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到指定地点,招标人不予受理。
七、后续安排
社会资本获取招标文件后:
1、社会资本应根据招标文件(含补充文件、澄清答疑等,如有)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递交至指定地点;
2、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确定候选社会资本。
3、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具体内容作为向招标人的基本承诺,招标人可在确定其为中标人后,在《委托运营协议》等中对具体条件和内容进行修订和完善。
4、投标人必须清楚明确,本项目存在招标人因多种原因导致中途停止招标、评审结果、招标结果不予批准的潜在风险。如果发生上述情况,本项目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仅需向投标人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
八、联系方式
采购人:庄河市环境保护局
地址:庄河市世纪大街1号
联系人:隋 军
电话:0411-89715182
招标代理机构: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九马路47号
项目联系人:黄智
联系电话:024-23381114
电子邮箱:17640195050@163.com
开户名称: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农业银行和平大街支行
帐 号:135601040003330
九、政府采购监督电话
联系电话:0411-89873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