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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11-9 数据编号: 2075268 所属类别: 招标补疑

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ECT玻璃纤维智能制造生产线项目污水处理站工程答疑及补遗通知书

年产15万吨ECT玻璃纤维智能制造生产线项目污水处理站工程
答疑及补遗通知书
 
各潜在投标单位:
现将本项目的答疑发布如下:
一、问:核心设备(5项)制造商唯一授权,如果投标人未拿到全部5项的唯一授权(拿到四项或三项),那么该投标人能通过资格预审吗?
    答: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进行公开招标。
        取消招标文件中“每制造商同类设备仅能委托一个投标人”。
二、问:第五章技术条款在投标时是否自行承诺即可?品牌要求中若使用同档次品牌评标时会不会废标?
答:本工程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为招标文件第七章。
“★”条款由各潜在投标人在技术部分文件中自行承诺。各潜在投标人根据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相关要求,同时结合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技术部分编制投标文件。
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第六条“主要机电设备品牌要求”调整为“机电设备品牌要求”,其中离心泵、MBR膜、仪器仪表、转子泵、曝气系统为主要设备品牌,潜在投标人如果不是相应制造商,应得到货物制造厂家同意其在本项目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应在资格审查部分和技术部分中提供授权书原件。除离心泵、MBR膜、仪器仪表、转子泵、曝气系统外为其他设备选型品牌,各潜在投标人应在技术部分中明确使用的品牌名称。
品牌要求中若使用同档次品牌评标时不会被废标。
三、问:商务部分评分资料由联合体投标单位中的哪个单位提供?
答:联合体投标的,商务部分评分资料中企业综合实力、业绩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项目团队相关证明资料由联合体中的设计单位提供。
四、问:我司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了贵司关于“项目名称:年产15万吨ECT玻璃纤维智能制造生产线项目污水处理站工程”的招标书,计划参与贵司招标,根据招标书要求,我司提出以下疑问,请回复!谢谢!
一、投标人资格要求3.1.4“本项目核心设备(离心泵、曝气系统、MBR膜、仪器仪表、转子泵)如果不是投标方自己制造的,投标方应得到货物制造厂家同意其在本项目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每制造商同类设备仅能委托一个投标人。”
我司认为该条不合理,应删除“每制造商同类设备仅能委托一个投标人”,理由如下:
1、每制造商同类设备仅能委托一个投标人,这属于唯一授权,不符合招标法,属于违法。
2、贵司在每个核心设备仅规定了五家品牌,如有公司提前得知消息,极有可能该公司找另外四家公司(一共五家公司)提前得到五个核心设备的五个授权,给围标带来了可乘之机,属于违法行为;后面得到招标信息的有能力有经验的投标人就无法得到授权,有失公开招标的公平性,失去了公开招标的意义。
3、贵司在每个核心设备仅规定了五家品牌,因为公开招标,故可能会远远超过五家来投标,如不同的厂家得到不同制造商的授权,那么有一种可能,即没有一家能完整的得到五种核心设备(每种一家)的唯一授权 ,至少三家投标人同时得到五种核心设备(每种一家)的唯一授权的概率很低,因公开招标至少满足资格要求三家,那么极易造成多次废标,浪费了国家及社会资源。
4、贵司规定的核心设备供应商均属于国际知名品牌,各投标人长期使用的频率很高,且投标人与知名设备制造商之间具有长期合作及售后服务,如未得到授权,选择其他制造商,可能影响质量、成本的控制及售后服务质量,对贵司不利。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3.2第 (1)条“联合体应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设计单位应同时满足本项目资格要求中的设计资格要求,联合体施工单位应满足本项目资格要求中的施工资格条件要求,并由设计单位作为牵头单位。同时应递交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成员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我司认为该条中(并由设计单位作为牵头单位)不合理,建议修改为施工单位作为牵头单位,或不规定牵头单位,理由如下:
本次招标允许联合体投标,如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联合,主要原因是因为施工单位具备该类项目的施工经验和能力,但不具备设计资质,故找到设计单位联合投标,所以施工单位作为主体,才能更好控制项目质量和投资预算;如果设计单位具备该类似项目的施工经验和能力,那么就不需要联合施工单位。但该项目专业性较强,故设计单位的施工经验可能存在不足,可能造成项目质量无法保证和控制;如设计单位不具备该项目于的施工经验和能力,仅具备设计资质,那么更应由施工单位牵头。综上所述:建议修改为施工单位牵头或不规定。
三、本项目中品牌均要求提供特定品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行为中第五条规定“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即要求特定品牌属于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行为,请招标人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条进行调整,建议在相关品牌后加上及同等档次或以上品牌,且不能要求品牌制造商授权。
答: 取消招标文件中“每制造商同类设备仅能委托一个投标人”。
    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单位由各成员单位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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