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围堤生态防洪堤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 西北围堤生态防洪堤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已由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以《关于开展西北围堤生态防洪堤建设工程前期工作的函》(雄安改发(前期)〔2020〕121号)《关于西北围堤生态防洪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雄规建审改试点设函字〔2021〕0176号)《关于雄安新区西北围堤生态防洪堤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雄安改发投资〔2021〕304号)《关于雄安新区西北围堤生态防洪堤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查意见》(雄安改发投资〔2021〕315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 政府投资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招标人为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西北围堤生态防洪堤建设工程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位于起步区西北方向,始于萍河左堤荣乌高速处,终于南拒马河右堤沟市村处,全长23.448公里。其中堤防工程范围为荣乌高速至霸徐铁路段,为新筑防洪堤,长5.65公里;霸徐铁路至南拒马河右堤沟市村段设计标准为四级公路,堤线长约17.798km。2.2 项目建设规模:西北围堤生态防洪堤建设工程位于雄安新区起步区西北方向,起点为萍河左堤荣乌高速处,终点为南拒马河右岸,堤线全长23.448km,总占地面积约343.1264ha。西北围堤位荣乌高速至西野桥营村段堤线为南北方向,西侧与容徐县界沟相邻,在西野桥营村处堤线拐至东西方向,在沟市村处与南拒马河右堤相接。西北围堤为新建生态防洪堤工程,设计范围宽度约80~120m,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围堤生态防洪堤工程、排水、电气照明工程及信息化工程等。
其中本次招标部分:
(1)生态防洪堤工程
西北围堤工程新建生态防洪堤范围为荣乌高速至南拒马河,生态防洪堤全长约23.448km,其中荣乌高速至霸徐铁路段长5.65km,霸徐铁路至南拒马河段长17.798km,堤顶道路宽16m,路面横向布置为:3m漫步道+10m机非混行车道+3m漫步道,采用四级公路设计标准,设计时速为30km/h。
(2)排水工程
西北围堤段生态防洪堤排水工程主要指红线范围内的排水设计,场内雨水结合海绵城市建设排放。
(3)本次招标不包括电气照明工程和信息化工程。
项目建设内容应按照雄安新区关于智能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需充分考虑数字化、智能化。以大数据和区块链为基础,全过程产生的建筑信息模型(BIM)数据需统一接入新区城市信息模型(CIM)管理平台;通过区块链资金管理平台对本项目的全过程资金进行管理,落实雄安新区关于建设者工资保障等相关规定。
本项目工程投资估算价约25665.75万元。
2.3项目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1月5日,2022年6月30日前具备防洪能力,2023年12月31日完工。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为准。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
2.4监理服务期限:施工准备阶段至缺陷责任期结束,本项目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
2.5招标范围:
本项目所有建设内容的监理服务工作。2.6质量标准:合格。
2.7本项目的标段划分:本项目分为1个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甲级资质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2)业绩最低要求:投标人近五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倒算五年,以竣工或交工或完工验收报告签发时间为准)至少独立承担过1个工程投资额3000万元(含)以上已完工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业绩(或包含工程投资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水利工程内容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或EPC总承包或PPP项目监理业绩)。
(3)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且注册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一致;且具备三年及以上类似工程监理工程经验(以总监理工程师获取上述资格证书时间为准),同时具有工程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提供总监理工程师在投标单位最近六个月的社保缴纳记录。
(4)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 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 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 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5)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