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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12-3 数据编号: 2135896 所属类别: 招标补疑

湖北宜昌田家河污水处理厂二期项目设计第1次澄清与修改公告

各投标人:
根据本项目设计招标文件相关规定,现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进行答疑澄清,具体答疑澄清内容如下:
一、提问部分:
1、鉴于本项目不仅包含污水处理专业设计,还包括总图、建筑、结构、电气、经济等综合工程设计,故建议设置建筑专业和给排水专业两个项目负责人,即:
(1)第一章招标公告3.3条改为“投标人应为本项目派出两位项目负责人,其中一位应为国家注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另一位应为国家注册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工程师”(其余不变);
(2)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1.2 /资格评审标准/项目负责人改为“投标人应为本项目派出两位项目负责人,其中一位应为国家注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另一位应为国家注册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工程师”(其余不变)。
答:按原招标文件内容执行。
2、污水处理厂需根据不同的污水水质制定方案,比如化工、食品加工、医疗、生活等污水处理,鉴于污水处理的多样性,建议本项目对业绩明确为“给水或排水市政工程类业绩”,即:
(1)第一章招标公告3.4中:“规模达5万 m3/d的或投资额达6亿元的工业污水处理厂设计项目”改为“规模达5万 m3/d的或投资额达6亿元的污水处理厂设计项目”;
(2)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1.2 /资格评审标准/投标人业绩中:“规模达5万m3/d 的或投资额达6亿元的工业污水处理厂设计项目”改为“规模达5万m3/d 的或投资额达6亿元的污水处理厂设计项目”;
(3)为提高竞争广泛性,建议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2
(2)/投标人业绩:“完成过建设规模达5万 m3/d 的工业污水处理厂设计项目”改为“完成过建设规模达5万 m3/d 的给水或污水处理设计项目”;
(4)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2
(2)/项目负责人业绩:“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完成过建设规模达5万m3/d 的工业污水处理厂工程设计”改为“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完成过建设规模达5万m3/d 的污水处理厂工程设计”;
答:
(1)和
(2)投标人业绩修改为“投标人近5年来(以投标截止之日起往前推算),完成过建设规模达5万m3/d的或投资额达6亿元的污水处理厂设计项目;(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上记载的时间为准,上传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和加盖出图章的设计图纸(或图纸审查合格书)的原件彩色扫描件且应能完全反映上述考核内容)”
(3)投标人业绩修改为“投标人近5年来(以投标截止之日起往前推算 ),完成过建设规模达 5万m3/d的污水处理厂设计项目的,每提供一个得5分,本项最多得15分。(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上记载的时间为准,上传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和加盖出图章的设计图纸(或图纸审查合格书)的原件彩色扫描件且应能完全反映上述考核内容)”
(4)项目负责人业绩修改为“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近5年来(以投标截止之日起往前推算)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完成过建设规模达5万m3/d的污水处理厂工程设计的,每提供一个得5分,本项最 多得5分。(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上记载的时间为准,上传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和加盖出图章的设计图纸(或图纸审查合格书)的原件彩色扫描件,应能完全反映上述考核内容,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注:上传的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和加盖出图章的设计图纸(或图纸审查合格书)原件彩色扫描件显示的项目负责人名称应为同一人。)”
3、为与第一章招标公告3.3条保持一致,同时考虑本项目不仅包括污水处理专业设计,还包括总图、建筑、结构、电气、经济等多综合工程设计,建议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2
(2)/项目负责人能力改为“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同时具有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建筑专业或给排水专业)和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或国家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的得3分。(上传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
答:项目负责人能力修改为“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同时具有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建筑专业或给排水专业)和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或国家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的,得3分。(上传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
4、考虑本项目不仅包括污水处理专业设计,还包括总图、建筑、结构、电气、经济等综合工程设计,建议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2
(2)/投标人获奖改为“投标人近5年来(以投标截止之日起往前推算 ),承担过的工程设计获得国家级协会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奖项的,每个得 3 分;获得过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颁发的设计奖项的,每个得 1 分;本项最多得12分”(其余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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