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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1-17 数据编号: 2224665 所属类别: 招标补疑

浙江海宁市百里钱塘综合整治提升工程一期(盐仓段)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II标段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II标段第2次补充说明

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E3300000007000539003001
海宁市百里钱塘综合整治提升工程一期(盐仓段)经浙发改项字[2021]72号文同意建设,并已列为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项目建设规模盐仓海塘防御标准为300年一遇、海塘和水闸建筑物级别为1级,建设地址位于嘉兴市海宁市,计划于2025年建成。项目业主为海宁市水利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出资比例为(国有资金或财政资金占比)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招标人为海宁市水利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机构为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现对该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II标段进行公开招标。本次招标接受省发展改革委监督。
一、本次招标内容
本次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海宁市百里钱塘综合整治提升工程一期(盐仓段)的现状护塘河以南、新建上堤桥以西区域,包括海塘提标加固3.921km(桩号K66+009~K68+900、桩号K69+200~K70+230)加固丁坝(3#高丁坝、5#高丁坝、6#高丁坝、7#低丁坝、7#高丁坝、8#低丁坝、9#低丁坝、10#低丁坝、11#低丁坝、12#低丁坝、13#低丁坝)11座,西水闸拆除重建1座(1X4m),大堤河整治河长3.1km(HK0+000~K73+100),以及配套的附属设施、景观绿化等工程,详见总平面图(电子版资料);工程等级为I等,海塘和水闸建筑物级别为1级,设计潮水标准为300年一遇。
本次招标范围的招标内容:海宁市百里钱塘综合整治提升工程一期(盐仓段)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II标段,具体包括①工程勘察、设计,包括施工图勘察(含补勘)、地下管线精探、施工图设计【其中,下沙至西闸西(不包括西闸)大约1.2公里部分为施工图优化】等;②工程采购,包括工程建设所有材料、设备的采购等;③工程施工,包括工程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安装等;④数字化管理系统(含智慧海塘系统等)的硬件采购埋设及配合工作、工程施工管理以及与之有关的验收和结算资料整理、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服务等;⑤其它内容详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本次招标范围的工程任务、规模和特征:工程任务以防洪御潮、排涝为主,结合生态提质、融合提升、管理标准化等;水利部分工程等级为1等。
本次招标?概算投资68000万元,釆用投标资格后审方式招标。
二、投标资格条件、要求
(一)投标人:
1.同时具有①、②、③资质:①勘察资质: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②设计资质: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具有水利行业设计甲级资质;③施工资质: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R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各成员单位的权利义务等事项,拟派项目负责人由牵头人单位派遣;
②联合体成员总数(含牵头人)不得超过三家,需由承担水利工程设计任务或水利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
③联合体各方需具备与所承担工作内容相适应的资质;
④不允许多个联合体成员共同承担本次招标范围内工程勘察、水利工程设计、水利工程施工等三项工作任务中的同一项,但允许一个联合体成员承担多项工作任务,具体工作内容在联合体协议书中明确;
⑤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组建新的联合体参与同一合同段投标。
R3.具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合体投标的,由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提供)。
R4.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三类人员”A类证书(联合体投标的,由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提供)。
5.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的其他公司,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但组成同一联合体参与本标段投标的除外。
6.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牵头人)应满足下列①、②、③项业绩之一:
①自 2016年1月1日(含,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至投标截止日,承担过单个合同设计范围内工程投资在2亿元及以上、防潮(洪)标准100年一遇及以上的新建(或加固或提标)海塘(堤)工程的设计工作。注:工程设计工作指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工作。证明材料:a 中标通知书,b 合同;a、b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金额及防潮(洪)标准以合同为准,如上述材料无法体现工程规模、特征的,可补充初步设计批复。除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分包业绩外,其它分包业绩不予认可,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分包业绩按对应的设计业绩证明材料提供(其中的中标通知书专指获得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中标通知书),同时须补充提供该工程总承包合同,否则不予认可。允许投标人提供联合体业绩,对其在联合体业绩中的身份不作要求。允许投标人提供符合上述业绩要求并包含工程设计工作内容的全过程咨询业绩。
②自 2016年1月1日(含,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至投标截止日,承担过单个合同金额在2亿元及以上、防潮(洪)标准100年一遇及以上的新建(或加固或提标)海塘(堤)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工作。证明材料:a 中标通知书,b 合同;a、b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金额及防潮(洪)标准以合同为准,如上述材料无法体现工程规模、特征的,可补充初步设计批复。允许投标人提供联合体业绩,其在联合体业绩中的身份须为联合体牵头人。
③自 2016年1月1日[含,以完(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完(竣)工质量监督报告上的日期为准]至投标截止日,完成过单个合同金额在2 亿元及以上、防潮(洪)标准100年一遇及以上的新建(或加固或提标)海塘(堤)工程的施工业绩。证明材料:a 中标通知书,b合同,c 项目法人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完(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完(竣)工质量监督报告,a、b、c 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金额及防潮(洪)标准以合同为准,如上述材料无法体现工程规模、特征的,可补充初步设计批复。除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分包业绩外,其它分包业绩不予认可,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分包业绩按对应的施工业绩证明材料提供(其中的中标通知书专指获得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中标通知书),同时须补充提供该工程总承包合同,否则不予认可。允许投标人提供联合体业绩,对其在联合体业绩中的身份不作要求。
注:如上述业绩证明材料载明的信息【时间信息、金额、防潮(洪)标准信息除外】不一致时,按 c、b、a的解释顺序为准(设计业绩或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全过程咨询业绩,按b、a的解释顺序为准)。如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参与本次投标的,投标人提供的设计(或施工)业绩应与其在本次投标过程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相匹配。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勘察负责人、施工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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