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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6-22 数据编号: 2633233 所属类别: 工程招标

安徽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原凯达沥青搅拌站约35亩场地出租公告

   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原凯达沥青搅拌站约35亩场地出租公告
一、出租方承诺
本出租方(芜湖市三山区三山街道三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拟公开出租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原凯达沥青搅拌站约35亩场地,现委托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按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披露产权出租信息并组织交易活动。
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出租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本次产权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产权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原凯达沥青搅拌站约35亩场地出租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场地租赁合同》签署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8、对承租本次出租标的享有优先权的权利人,我方承诺已履行了通知及征询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享有优先权的权利人。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出租标的简况
  
(一)出租标的名称:
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原凯达沥青搅拌站约35亩场地。(标的编号:68TD20220045)
(二)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1、坐落:位于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三山村境内。
2、面积:约35亩。
3、标的现状:原租赁期限已到期,现由原承租方占用。
4、其他情况:场地已硬化,铺设碎石。
(三)租赁期限:
3年(如原承租方竞得,租赁期限自双方签订《场地租赁合同》次日算起;如非原承租方竞得,则租赁期限自实际移交日计算,具体移交日以出租方通知为准,最迟不超过承租方签订《场地租赁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
(四)租赁用途:
仓储、堆放货物、停车等,禁止经营危险品、易燃易爆品、油烟、噪音污染及其他有违国家法律、法规等行业。
(五)特别提示:
1、本次出租标的交易时,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户享有优先权,优先权的行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1)享有优先权的意向竞租方如欲行使优先权,不论出租标的采取何种交易方式,必须在交易前先按照本公告及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报名手续、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并取得出租方出具的具有优先权的证明文件;否则视同放弃行使优先权。
(2)如采取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其他意向竞租方报价为最新价时,享有优先权的意向竞租方如欲行使优先权,应在规定的应价时间内,在网络竞价系统中行使优先权,否则视同放弃行使优先权。相同级别的优先权人在行使优先权时,按时间优先原则,即其中一优先权人在某一价格先行使优先权后,其他人在该价格不能再行使优先权。
2、意向竞租方如需查看出租标的,须在报名时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提交现场查看申请,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与出租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看时间,由其自行查勘现场。
三、出租方
芜湖市三山区三山街道三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四、出租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标的出租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取得了相应的批准。
五、出租标的的资产评估情况
1、资产评估的委托方: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三山街道三山村村民委员会。
2、评估机构:北京华瑞行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3、评估基准日:2022年4月25日。
4、评估报告名称及文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华瑞华评报字{2022}N0008号)。
5、评估对象: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原凯达沥青搅拌站约35亩场地年租金价值。
6、评估结果: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对象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01,600.00元。
六、交易条件与意向竞租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3年期出租底价:人民币60.48万元。
2、出租标的租金支付要求及方式:
(1)租金按合同年度支付,每个合同年度的租金为全部合同年度总租金的平均值。
(2)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自《场地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承租方支付至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后合同年度的租金在上一个合同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内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场地租赁合同》,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3、履约保证金的支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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