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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城市背街小巷综合整治提升工程四标段工程总承包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南宁市青秀区城市背街小巷综合整治提升工程四标段工程总承包 工程已由南宁市青秀区发展和改革局以关于南宁市青秀区城市背街小巷综合整治提升工程四标段初步设计的批复(南青发改字[2022]87号)文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南宁市青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建设地点:南宁市青秀区城区范围内 建设规模:拟对青秀区具体包括15葛麻村二组二巷、16葛麻村二组一巷等35条背街小巷进行综合整治改造提升,总长约为8.24km。其中精品类背街小巷2条,长度约为0.6km,标准类背街小巷33条,长度合计为7.64km,道路等级主要为城市支路及以下巷道,道路宽度为2m-14m,排水管道最大管径为DN400。改造内容主要包括道路修复工程、管网改造工程、市政园林完善工程、安全标识建设工程等。项目总投资3217.32万元,其中工程安装费用为2613.40万元。 本项目估算价:2970万元。 计划工期:本项目总工期为120天(日历天)。 2.2招标范围:在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及工程质量、进度要求确定的条件下,依据初步设计进行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施工的工程总承包内容招标(其中,设计阶段包括施工图设计、竣工图、预算编制(含工程量预算);施工阶段包括经审定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包含的所有内容,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 2.3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为1个标段。 2.4 本项目 不要求采用装配式技术。 2.5 本项目 不要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 (1)和 (2)资质要求,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的要求其联合体中施工单位)已录入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并处于有效状态。 (1)设计资质具备以下之一:①具备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排水工程)专业丙级及以上资质;②具备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③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2)施工资质: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主要负责人员要求: 3.2.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同时具备以下 (1)和 (2)要求, (1)职称具有以下其中之一:①具有道路与桥梁类高级及以上职称;②具有给排水类高级及以上职称;③具有市政公用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 (2)注册证书具有以下其中之一:①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②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联合体投标的,需为牵头单位员工),已录入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并处于有效状态,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施工项目经理或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接受有在建、已中标未开工或已列为其他项目中标候选人第一名的施工项目经理或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作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及桂建管﹝2016﹞70号文除外)。要求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3.2.2项目设计负责人:具备道路与桥梁类或给排水类或市政公用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 3.2.3施工项目经理:须同时具备①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②中级及以上职称,已录入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并处于有效状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不接受有在建、已中标未开工或已列为其他项目中标候选人第一名的施工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作为施工项目经理(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及桂建管﹝2016﹞70号文除外)。 3.2.4 项目施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已录入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并处于有效状态,具备有效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类))。 3.3 业绩要求:无要求 3.4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4.1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可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条件,其中施工单位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4.2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其中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方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但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3.4.3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的设计或施工单位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 3.4.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联合体协议书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履约能力。 3.4.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企业按照联合体协议书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并按照企业信誉实力评分较低的企业确定企业信誉实力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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