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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6-25 数据编号: 2644448 所属类别: 工程招标

广东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技术改造项目EPC总承包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甘棠片区内、南水河侧
1.1工程名称: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技术改造项目EPC总承包
1.2项目业主:韶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韶关市乌泥角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1.3项目批准部门:韶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4项目批准文号:韶高新批字〔2022〕2 号
1.5项目代码:2206-440203-04-02-824381
1.6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财政性资金,100%
1.7
招标人:韶关工业园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1.8
招标代理机构:广州穗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2.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和标段划分、工期和质量
2.1工程概况
2.1.1建设地点: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甘棠片区内、南水河侧
2.1.2建设内容和规模:本次项目建设范围为近期工程,设计规模为 5000m3/d,沿用原有粗格栅井、污水提升泵房、细格栅渠、曝气沉砂池、二沉池、污泥泵房、贮泥池、污泥浓缩脱水间、鼓风机房、变配电站、综合楼、机修仓库、流量计井、出水井、事故应急池等建构筑物,不进行改变。对二沉池、污泥泵房、贮泥池、污泥浓缩脱水间、鼓风机房等配套的设备、管线进行更新更换,并对AAO微孔曝气氧化沟进行改造,分隔出1座MBBR氧化池和调节池,对紫外消毒渠进行改造,将其改为巴式计量槽。新建1座中间水池、1座污泥调理池及1座污泥储存间。技改完成后,污水厂处理规模为5000m3 /d,排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者。
2.1.3项目总投资:项目估算总投资1890.89万元
2.2招标范围和标段划分
2.2.1本工程所涉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本工程所涉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勘察部分:项目建设内容的相关工程勘察、地下管线物探及项目地形现状测量。

(2)设计部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的规划、报建、施工等所需的所有建安工程等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施工图审查、工地现场服务、验收过程中的设计指导及配合阶段验收及档案整理、协助施工单位编制竣工图及后续设计服务工作等。

(3)施工部分:按经施工图审查合格和备案的施工图、经评审的工程量清单、合同工期和质量要求完成工程施工至工程竣工验收(含竣工验收资料编制整理、备案等)、设备采购及安装、环保验收、试运行,完成并配合发包人结算、负责工程缺陷保修以及发包人要求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的其他工作(发包人另行委托其他单位负责实施的工作内容除外,但需提供一系列协调及配合服务)等。
(最终以审核后的概算内容为准)
2.2.2标段划分:本工程不划分标段。
2.3工期和质量
2.3.1工期:项目总工期150日历天(含勘察、设计、施工和试运行等全部工期,需在2022年9月30日前完工达到试运行标准,其中试运行期为90日历天)
2.3.2质量标准:
勘察要求:符合建设部颁布的有关勘察规范要求及满足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审图合格的要求。
设计要求:符合现行的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划、设计的规范要求,并必须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及经有资质的审图公司审图合格。
施工要求:施工质量必须达到国家验收合格标准,必须通过环保验收。
设备采购要求:必须是其合法生产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全新设备,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规格、参数、售后服务等要求。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3.1.1 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2家,且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1.2 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协议书》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向招标人提交。
3.1.3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工程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3.2资格资质要求
3.2.1 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
3.2.2 投标人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
3.2.3 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质: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可以是单一独立法人或由不超过2家独立法人组成的联合体(必须注明其中一家为牵头人),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申请,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进行本项目的投标。单一独立法人必须至少同时具备以下①~②资质,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后必须至少具备以下①~②资质,联合体牵头人必须具备①资质:
①施工资质必须具备: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并持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②设计资质必须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a、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b、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
c、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市政(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行业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
d、市政行业工程(排水工程)专业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
e、环境工程设计专项(水污染防治工程)甲级资质。
注:投标人在中标后,设计企业若不具备相应的工程勘察资质可由中标人另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勘察,费用已包含在本次招标费用中
3.2.4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投标人的企业相关证书到期的,均按该证书的发证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最新文件执行(如自动顺延或推迟办理延期业务的通知),投标人必须将相关文件附在该证书后面,证明在开标日继续有效。
3.3相关人员要求
3.3.1拟派项目经理为 机电工程 专业一级或二级注册建造师,其中一级注册建造师应持有国家住建部核准的在使用有效期内的有效电子注册证书,二级注册建造师应持有广东省住建厅核准的有效电子注册证书(在“广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二级注册建造师应持有广东省住建厅核准的、在使用有效期内的有效电子证书)。同时均须具备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明(B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考核合格信息打印页),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包括已中标未开工、已开工未竣工)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3.2投标人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须具备 中 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3.3.3拟派设计负责人必须具备 中 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3.3.4投标人拟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具备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明(C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系统”考核合格信息打印页),且不少于1人。
3.3.5投标人(包括组成联合体的所有成员单位)与其拟派往本项目管理机构的所有人员之间必须具备合法、唯一的劳动聘用关系。拟派人员中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其注册单位须与投标人保持一致。
2.4禁止投标条款:
2.4.1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工程前期准备提供咨询服务的;

(3)与本招标工程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工程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工程的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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