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寨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招标公告
金寨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招标公告
一、招标编号:E341524001003449
备案编号:JZZB-GC-20220637
二、项目名称:金寨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
三、项目实施地点:全县23个乡镇(不含金叶供水公司协议覆盖供水范围),即梅山镇(含金寨经济开发区)、麻埠镇、青山镇、燕子河镇、天堂寨镇、古碑镇、吴家店镇、斑竹园镇、汤家汇镇、南溪镇、双河镇、白塔畈镇、流波?镇、油坊店乡、长岭乡、槐树湾乡、花石乡、沙河乡、桃岭乡、果子园乡、关庙乡、全军乡、铁冲乡。
四、项目
招标人:金寨县水利局、金寨县城投水利投资有限公司
五、项目招标人地址:六安市金寨县莲花山路与政府路交汇处附近北、金寨现代产业园区金梧桐创业园县政务服务中心17楼
六、项目类型: ■工程类□服务类 □货物类
七、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八、项目概况、投资规模:新建3处县城管网延伸,6处规模集中供水工程、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改造提升、供水信息化建设及水质检测、监测能力建设。具体包括取水工程、净水厂工程、出厂配水管网及泵站工程、自动化信息化工程、水质检测、监测相关设施等,项目投资估算约为68800万元(工程费用暂定46750万元)。运营服务内容为金寨县下辖23个乡镇行政区域授权范围内的供水服务及供水设施的运营维护,设计供水总规模约7.58万m3/d,覆盖人口约51.41万人。
九、资金来源:政府投资
十、合作期限:本项目合作期限为20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存量单个子项目自移交之日起即进入运营期;新建项目建设工期暂定3年(约1095日历天),单个子项目建设完成且竣工验收后即进入运营期。项目分批建设的,分批、分区域投入运营。
十一、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
1、投标人资格:
(1)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设计方)须满足下列资质条件之一:
①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②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
(2)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设计方)须满足下列资质条件之一:
①工程设计水利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②工程设计水利行业(引调水)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③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3)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施工方)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运营方)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拟派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资格要求:
(1)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类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2)拟派项目设计负责人须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或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
(3)拟派项目施工负责人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同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无在建工程(含已中标的待建工程) 。
注:项目经理和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可以为同一人。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如投标人提供的施工负责人建造师证书为改革后的电子证书,提供的电子证书应在个人签名处有手写本人签名,未有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不予认可。
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发布的《全省在建水利项目施工单位现场人员名单公示》范围的人员,不得在本项目中担任以下现场人员: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副经理、工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专职质检员。
在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发布的《全省在建水利项目施工单位现场人员名单公示》范围以外,存在已任或拟任(含公示期内的第一中标候选人)项目管理人员,拟派本项目中担任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副经理、工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专职质检员的,应保证中标后能够到本项目任职,须提供相应发包人出具的证明并提供核查联系方式,未提供证明的,一经发现,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已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
3、投标人业绩要求:
(1)近5年 ( 自2017年1月1 日以来),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设计方)在中国境内须具有至少1个供水规模6000吨/日及以上的农村供水工程设计业绩或至少1个供水规模5万吨/日及以上的供水工程设计业绩。提供合同或建设方盖章的证明材料,合同或建设方盖章的证明材料须体现出评审业绩的特征信息(如供水规模等)评审指标,否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可。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或建设方盖章的证明材料落款时间为准。
(2)近5年 ( 自2017年1月1 日以来),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施工方)在中国境内须具有至少1个供水规模3000吨/日(或服务人口2万人)及以上的农村供水工程(或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施工业绩。农村供水工程或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是指供水工程范围覆盖乡镇或行政村。提供合同或建设方盖章的证明材料,合同或建设方盖章的证明材料须体现出评审业绩的特征信息(如供水规模 、服务人口等)评审指标,否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可。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或建设方盖章的证明材料落款时间为准。
(3)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运营方)在中国境内须具有至少1个正在运营的供水规模5万吨/日(或服务人口35万人)及以上的供水工程运营业绩。提供合同或建设方盖章的证明材料,合同或建设方盖章的证明材料须体现出评审业绩的特征信息(如供水规模 、服务人口等)评审指标,否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可。投标人(或联合体中运营方)负责运营的控股子公司业绩视同为投标人业绩,合同或建设方盖章的证明文件须体现签订时间及运营服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