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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9-27 数据编号: 2963510 所属类别: 工程招标

湖南衡阳衡东县吴集镇等7个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2022年)第四组招标公告

衡东县吴集镇等 7 个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2022年)
答疑澄清函
衡东县吴集镇等7个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2022年)划分为五个组,共计24个标段。第一组、第二组于2022年9月19日发布招标公告,第三组、第四组于2022年9月20日发布,第五组于2022年9月21日招标公告,现对各组各标段招标文件进行答疑澄清。
一、第一组至第五组,包括1-24标段。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10.5最高投标限价中“安全生产费用以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不含安全生产费用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费用)的2.0%标准计取,并在招标文件《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中以固定值单列,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均以该固定值报价,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此项条款为招标文件电子范本固定条款。
现对安全生产费进行澄清,本项目投标报价根据招标人发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和工程量清单报价即可,安全生产费不以固定值单列。
二、第一组至第四组,包括1-20标段。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表格附表3-7
(1):详细评审-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表中,技术负责人评分标准“经验(15分):有项目负责人经验(15分)(根据本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10.1 款第 3 项确定):无项目负责人经验(0分)。”
现修正为“有技术负责人经验(15分)(根据本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10.1 款第 3 项确定):无技术负责人经验(0分)。”与招标文件技术负责人经验要求前后保持一致。
三、现对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专用合同条款”作出补充说明,详见附件。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雁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招 标 人:衡东县农业农村局
 
附件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2.2.2发包人:衡东县农业农村局。
1.1.2.3承包人:(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
1.1.2.4(补充)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签约后填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的姓名、身份证号号码,项目负责人执业证书号码以及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建设或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码)。
1.1.2.5分包人:不允许工程分包。
1.1.2.6监理人:(填入监理人的名称或发包人另行书面通知)。
1.1.4日期
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365天。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
(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合同协议书(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
(10)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包括投标承诺书、安全生产合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书、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湖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湖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有关会议纪要和双方认可的文件等。
1.7联络
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衡东县洣水镇文明西路12号衡东县农业农村信息服务中心。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为:在发出开工令之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以施工图为准,提供的用地期限在合同计划完工日期前。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其他施工场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所需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3.3承包人负责收集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发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并协助解决对承包人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
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利范围行使权利,发包人批准的权利范围:
(1)按第4.3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2)按第4.11款约定,确定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按第11.3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4)按第11.3款、12.3款、12.4款约定,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5)按第11.3款、11.4款约定,确定工期延长;
(6)按第15.3款约定,发出变更指令;
(7)按第15.4款约定,商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8)按第15.6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9)按第15.8款约定,确定暂估列金额;
(10)按第23.1款约定,确定索赔额。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其它义务
4.1.10.1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前的7天内确保合同工程所需的设备、人员、材料进场到位。
4.1.10.2在合同工程施工期和缺陷责任期(保修期)内,承包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防御洪水,保证工程安全,无条件服从抗洪抢险的命令和统一指挥调度。
4.1.10.3承包人应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粘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需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等一切费用。承包人在发包人指定的料场范围内开采本工程所需的材料,办理除临时用地手续以外的开采和运输等手续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4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人的指令,按时向监理人提交技术标准和要求和/或法律法规要求的各种报告。承包人提交上述报告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5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做好施工地质编录工作,在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发包人的施工地质编录工作对合同工程的影响。承包人为消除这些影响而采取的所有措施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6承包人为办理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人员、设备、材料等所需的各种证件、批件和其他审批手续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7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农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农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公示黑名单、水利行业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承包人单位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依规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
4.1.10.8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每月驻工地现场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70%(招标人自行填写,但不得低于70%),否则承包人应按本专用合同条款22.1.2违约的处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上述人员因其他事务需短期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4.1.10.9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承包人法定代表人应当及时签署授权书(见附件七《湖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明确承包人在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见附件八《湖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作为受理质量监督手续必需资料。
4.2履约担保
4.2.1本合同工程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形式递交,担保金额为中标金额的10%,银行保函要求不可撤销、不可转让、见索即付。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无息)给承包人。
履约担保的使用:
(1)承包人应当自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之日起14日内开工,非不可抗力等原因不开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施工合同,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书后7日内无条件退场,其全部履约担保不予退还,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应按关键节点工期要求完成相关工程,工期违约超过关键节点工期10日以内处招标文件约定的工期违约金,每延迟一天按履约担保金额的0.5%计;工期违约累计达10至20日的从重处以违约金,每延迟一天按履约担保金额的1%计;工期违约累计超过20日的加重处以违约金,每延迟一天按履约担保金额的2%计;工期违约累计超过30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无条件清退出场,其全部履约担保不予退还,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完成的合格工程按序时进度对应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报价和进度款支付比例清算,余款不再结算支付,且不能免除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质量责任。承包人违规分包和转包工程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按上述规定清退承包人。
(3)承包人关键节点工程或总工期违约超期在20日以内的,发包人不在工程进度款中扣划违约金,也暂时不动用履约保函;工期违约超过20日的,发包人将根据合同约定动用履约保函扣划承包人应付的违约金。承包人积极组织工程施工最终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了全部工程并达到竣工验收要求的,不计违约金,过程中扣划的违约金全额退还给承包人。
(4)如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其他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合同约定从履约保函中扣除承包人应付的违约金,若保函金额不足赔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4.3分包
4.3.2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
(1)工程项目: / 。
(2)工作内容: / 。
(3)分包金额限额: / 。
4.3.10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 / 。
4.4联合体
本合同工程不允许(允许或不允许)联合体承包。
4.5承包人项目负责人(补充)
4.5.5(1)同一施工项目负责人不能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
(2)承包人应保证项目负责人每月在工地现场的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30%(招标人自行填写),否则将按每人每天人民币1000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上述人员因其他事务需短期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补充)
4.6.5承包人应保证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每月在工地现场的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70%(招标人自行填写,但不得低于70),否则将按每人每天人民币500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上述人员因其他事务需短期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4.7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补充)
4.7.1补充:除非发包人要求或者批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的,应按照1万元人民币/次/人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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