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州高新区绿色发展及产业配套设施项目之生态治理项目工程总承包(epc)答疑纪要和补充通知(一)公告
漳州高新区绿色发展及产业配套设施项目之生态治理项目工程总承包(EPC)答疑纪要和补充通知(一)
各投标人:
关于漳州高新区绿色发展及产业配套设施项目之生态治理项目工程总承包(EPC)(招标编号:E3506010601800910001),现招标人发布答疑纪要和补充通知如下:
一、答疑纪要
1、招标公告“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中有关泵站的最大流量为45000m3/d,而第三章评标办法条款2.2.4
(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有关业绩要求“1、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自2017年1月1日至今承担过的正在实施或已完成的单个合同总投资不低于15亿元的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设计业绩,每具有1个得2分,最多得4分;其中任一项设计业绩工作内容包含设计规模不小于20万m3/d的泵站工程加2分,本项满分6分。”中有关泵站流量要求为不小于20万m3/d,远远大于项目实际流量,非常不合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规定。
答:本项目最大泵站取水规模为80万m3/d,请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2、第三章评标办法条款2.2.4
(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有关业绩要求“3、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自2017年1月1日至今承担过的正在实施或已完成的污水类工程EPC项目业绩,单个合同工作内容须包含污水提升泵站及管网工程(管网长度不小于50km),每具有1个得2分;本项满分2分。”中业绩内容要求包含泵站及管网,但业绩指标只有管网的长度要求,无泵站的流量要求,而上述“1”的业绩要求含有泵站,且有流量要求,由此可见,同类业绩指标要求前后具有明显的选择性,明显为某一家单位量身定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规定。
答:本项目管网工程长度较长,且为重点建设内容,因此重点考察投标人的管网工程业绩,不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条款2.2.4
(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有关人员要求“1、投标人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总负责人(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提供):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和一级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不含临时建造师)和一级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不含临时建造师)的,得2分;在此基础上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的,加1分;在此基础上具有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加1分。本项满分4分。”中拟任项目总负责人想要得满分4分,除了要求具备高级职称外,还同时要求具备5个注册执业资格!经查询人员相关的国家主管部门官网,能够满足该加分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不超过2家!另,其他人员如拟任项目设计负责人、勘察负责人的要求也存在过高的问题,明显为某一家单位量身定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规定。
答:本项目建设内容中包含了水利、市政、生态等内容,投资规模大,工程子项多,建设周期长,对项目相关负责人在勘察、设计、施工、成本控制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专业水平要求且给予合理加分,符合本工程建设需求。
4、注册资本金:工程招标中要求注册资本金一般适用于投融资类项目,而本项目为工程总承包(EPC)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条款2.2.4
(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有关注册资本金要求“1、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注册资本金从大到小进行排名(允许并列排名,如N家投标人出现并列,后续名次不跳空):
(1)排第1名的,得3分;
(2)排第2名的,得2分;
(3)第3名及以后名次不得分。本项满分3分。”,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规定,违反《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公告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审查的通知》(闽财购〔2016〕36号)“
一、强制性禁止条款——
(三)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条款“1.注册资金的多少作为评分标准”的规定。答:删除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4
(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财务能力中的注册资本金评分项。
5、资产负债率:工程招标中要求资产负债率一般适用于投融资类项目,而本项目为工程总承包(EPC)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条款2.2.4
(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有关资产负债率要求“2、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近3年(指2019-2021年度)的资产负债率进行评分:近3年资产负债率均小于70%(含)的得2分;近3年资产负债率均小于75%(含)的得1分;近3年任一年资产负债率大于75%的不得分;本项满分2分”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规定。答:本项目投资规模大,建设内容多,建设周期长,设置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的资产负债率评分,是为了考察投标人的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
6、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条款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