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田家河污水处理厂二期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第1次澄清与修改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根据田家河污水处理厂二期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进行澄清与修改,具体澄清与修改内容如下:
一、提问部分
1、《田家河污水处理厂二期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48页“施工获奖”评分标准中“不含优质结构和安全文明工地奖项”疑有倾向性、排他性,是否可修改为“投标人(联合体投标时,指联合体牵头方)完成过的市政类项目近三年(从投标截止日期往前推算)以来获得过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或其他工程奖项的每项得3分,获得过省级优质工程奖项或其他工程奖项的每项得1.5分,获得过市级优质工程奖项或其他工程奖项的每项得0.75分,本项最多得3分(作为参建方不计分)”?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单项合同建设规模为4万m3/d及以上水厂的新建或改、扩建施工业绩是否认可?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3、评标办法前附表2.2.2
(2)综合评审“施工业绩、施工奖项、施工实力、诚信分”四项评分标准中“投标人(联合体投标时,指联合体牵头方)”,请问是否可理解为:若联合体包含2家施工单位,2家施工单位业绩奖项均可得分?
答:联合体牵头方为施工单位(若2家施工单位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由投标人自行确定其中一家施工单位为牵头方),施工业绩、施工奖项、施工实力、诚信分均考核联合体牵头方。
4、请明确本次工程范围的边界条件,包括:进水水质、用地红线、邦普配套的施工内容等。
答:以答疑文件为准。
5、招标文件 P46,“施工组织设计(15.00分)”评分标准“4、主要施工管理计划”,此处“管理计划”是否可以理解成“管理方案”或“管理措施”。
答:是。
6、招标文件P33,“7.2.7 评审因素”中“工程设计业绩”,招标文件P47,“设计业绩( 12.00分)”、“施工业绩( 6.00分)”、“设计项目负责人业绩( 3.00分)”等多处要求提供业绩合同,请问用于证明企业业绩的业绩合同是否可只提供相关合同关键页?
答:可以提供相关合同关键页(包括双方签字盖章、合同签署日期、项目建设规模等能完全反映考核内容)。
7、招标文件P147,“
(5)尽管有前述约定,但若发包人无法正常按 14.3.2.2 第
(1)至
(4)约定的支付比例和时间支付工程款,则承包人允许采用延迟支付的方式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承担利息(不计复利)但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或费用。在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结算应付款数额确定前,发包人实际付款比例为月审核合同内已完成工程量的 20%(承包人应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建议将“发包人实际付款比例为月审核合同内已完成工程量的 20%”调整为“发包人实际付款比例为月审核合同内已完成工程量的 70%”。
答:此条内容修改为:“
(5)尽管有前述约定,但若发包人无法正常按14.3.2.2第
(1)至
(4)约定的支付比例和时间支付工程款,则发包人支付利息(不计复利)但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在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结算应付款数额确定前,发包人实际付款比例与14.3.2.2
(1)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