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拱片区供水工程一体化水处理设备项目答疑及补遗文件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北拱片区供水工程一体化水处理设备项目招标文件作如下答疑及补遗,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本答疑补遗文件为准,本答疑补遗文件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一、质疑部分
质疑1:文件没有要求涉水批件,我们做污水处理的是不是可以参加哦?只要有营业执照那就是没得行业限制哈?
答: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规定:“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对列入《目录》的产品进行卫生行政许可。对已受理,但未列入《目录》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发放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并做好相关的解释工作。已获得卫生行政许可批件,但未列入《目录》的产品可继续使用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到期后,原批准机关不再受理该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并注销卫生行政许可批件。”按照《目录》第五项水质处理器第
(二)条“以地下水或地表水为水源的水质处理设备(每小时净水流量≤25m3/h)。”规定,日处理水量≤600m3的水质处理设备才需要办理卫生行政许可批件,本次采购的水处理设备为日处理水量5000m3,远超《目录》中的规定,故对涉水批件不做要求。
质疑2:文件没有要求涉水批件,我们做污水处理的是不是可以参加哦?只要有营业执照那就是没得行业限制哈?
答: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规定:“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对列入《目录》的产品进行卫生行政许可。对已受理,但未列入《目录》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发放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并做好相关的解释工作。已获得卫生行政许可批件,但未列入《目录》的产品可继续使用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到期后,原批准机关不再受理该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并注销卫生行政许可批件。”按照《目录》第五项水质处理器第
(二)条“以地下水或地表水为水源的水质处理设备(每小时净水流量≤25m3/h)。”规定,日处理水量≤600m3的水质处理设备才需要办理卫生行政许可批件,本次采购的水处理设备为日处理水量5000m3,远超《目录》中的规定,故对涉水批件不做要求。
质疑3:
1、根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及使用。本项目采购的一体化净水设备是否涉及饮用水?如果涉及,生产企业必须获得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