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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3-29 数据编号: 3575871 所属类别: 招标补疑

重庆江津区仙草河流域生态修复工程答疑补遗文件


江津区仙草流域生态修复工程答疑及补遗通知
项目编号:aa202300271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江津区仙草流域生态修复工程”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及补遗通知发布如下:
一、答疑部分
问题一: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6.其他要求/
(4)投标人自行承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 5 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向招标人提供水泥窑协同处置单位的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设施验收批复,同时提供与处置单位签订的关于本项目的合同协议书,并承诺在项目实施时只能将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化淤泥余方交由该单位处置。
我公司对此提出以下质疑:
1、“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5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的时间过短,一般企业从接受委托到做出明确答复,这个时间太短,有些水泥企业内部流程都无法在该时间限期内完成,显然规定5个工作日,有失公平,存在对大部分潜在投标人的不公平之嫌;2、项目淤泥成分尚未鉴定,能否进行焚烧尚不可知,就确定交水泥窑进行处理此举过于草率;而淤泥鉴定需要足够的时间,同时由于河道淤泥的不均匀性,实际处理过程中还存在部分淤泥不能通过水泥窑协同处理的可能,要求“只能将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化淤泥余方交由该单位处置”,既不科学,也不合理;3、经了解,对类似淤泥的综合利用处理,除水泥窑之外,还有砖厂等其他途径实现淤泥综合利用,仅指定水泥窑协同处理存在排斥部分潜在投标人之嫌,也不符合当今中央关于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的指导思想。请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答复。
回复:
1、本项目时间紧、任务重,为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在确定参与投标时就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及《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因此中标人在接收到中标通知书前5个工作日内需向招标人提供水泥窑协同处置单位的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设施验收批复和合同协议书。其次接收淤泥处置,属于处置单位的市场行为,时间问题须满足本项目具体要求。
2、水泥窑协同处置范围广,完全符合本项目要求;如有淤泥不均匀的问题可以经过预处理,达到水泥窑接收的条件。
3、针对其他处置方式例如砖厂等,结合本项目淤泥方量比较大,砖厂成品质量处置能力有限且处置效率低,时间成本高,砖厂只能处置一般生活淤泥,因河底淤泥成份未知,砖厂等不便于对本项目的施工环保管理。
问题二: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6.其他要求/
(4)投标人自行承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 5 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向招标人提供水泥窑协同处置单位的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设施验收批复,同时提供与处置单位签订的关于本项目的合同协议书,并承诺在项目实施时只能将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化淤泥余方交由该单位处置。
我公司对此提出以下质疑:
1、“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5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的时间过短,一般企业从接受委托到做出明确答复,这个时间太短,有些水泥企业内部流程都无法在该时间限期内完成,显然规定5个工作日,有失公平,存在对大部分潜在投标人的不公平之嫌;2、项目淤泥成分尚未鉴定,能否进行焚烧尚不可知,就确定交水泥窑进行处理此举过于草率;而淤泥鉴定需要足够的时间,同时由于河道淤泥的不均匀性,实际处理过程中还存在部分淤泥不能通过水泥窑协同处理的可能,要求“只能将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化淤泥余方交由该单位处置”,既不科学,也不合理;3、经了解,对类似淤泥的综合利用处理,除水泥窑之外,还有砖厂等其他途径实现淤泥综合利用,仅指定水泥窑协同处理存在排斥部分潜在投标人之嫌,也不符合当今中央关于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的指导思想。请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答复。
回复:详见问题一回复。
问题三: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条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和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本次招标范围及施工内容包含:在项目区域内实施“河道生态基质处理”“水下森林”“滩涂湿地”和“河滨植物生态构建”四大项工程。项目一期:其中“河道生态基质处理”工程建设内容主要为河道生态基质处理29000m3;“水下森林”22500m2(植被类型苦草、眼子菜、轮叶黑藻、伊乐藻、小茨藻等);二期:河滨植物生态构建87000m2(植被类型包括乔灌草带、挺水植物带、浮叶植物带三带);滩涂湿地2000m2(植被类型黄菖蒲、美人蕉、风车草、千屈菜等)。
根据建筑资质的最新标准,市政公用工程包括给水工程、排水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公共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等。特级资质可承接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各种工程的施工,请问招标人我企业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吗?请明确回复!
回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满足招标文件资质要求,详见补遗内容。
问题四:根据清单干化淤泥焚烧要求,运距起运是40km,请问一下运距可以超过40km吗,超过40km是怎么结算的??
回复:经前期市场调查工程所在地40km范围内有符合要求的处置场地,其次因淤泥不能随意倾倒,以免造成二次污染,从处理成本、运输撒漏风险和便于主管部门监管,确定在本区域40km运距范围内;运距超过40km费用自付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问题五:招标文件1.4.1要求投标人自行承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 5 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向招标人提供水泥窑协同处置单位的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设施验收批复,同时提供与处置单位签订的关于本项目的合同协议书,并承诺在项目实施时只能将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化淤泥余方交由该单位处置,请问砖厂是满足上述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是否要附上水泥窑协同处置单位的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设施验收批复,同时提供与处置单位签订的关于本项目的合同协议书这些资料的扫描件???
回复:本项目淤泥方量比较大,砖厂成品质量处置能力有限且处置效率低,时间成本高,砖厂只能处置一般生活淤泥,因河底淤泥成份未知,砖厂等处置不便于对本项目的施工环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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