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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6-1 数据编号: 3783845 所属类别: 工程招标

福建漳州市污泥处置厂工程(二、三期)投建营一体化(重新招标)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漳州市污泥处置厂工程(
二、三期)投建营一体化(重新招标) 已由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以漳高审立〔2021〕44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漳州城运环保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源为业主自筹,招标人为漳州城运环保有限公司,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为福建省闽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本项目总投资估算约 21573.42 万元,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采购运营一体化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建设地点: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范围为漳州市污泥处置厂用地范围内;
2.2.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一座处理规模300吨/日的污泥处理厂(采用“污泥干化+焚烧”处置工艺),漳州市污泥处置厂工程(
二、三期)用地面积6952平方米,主要建构筑物为污泥干化焚烧车间、循环泵房及冷却塔、污水处理设施等,整套污泥处置工艺流程都必须在项目红线范围内实施。项目建设内容以招标人最终确认的施工图为准。
2.3.招标范围和内容:
(1)工程类别:市政公用工程;
(2)招标类型:投资设计施工采购运营一体化;
(3)招标范围和内容:本工程工作内容包括项目的投资、勘察设计、施工、采购及运营的工程总承包任务。具体内容如下:①勘察:本项目实施范围内的详细勘察,并提供满足设计规范及勘察规范要求的全部勘察报告和资料,以及工程施工、验收所需要的配合服务等。②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初步设计(若有)、施工图设计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设计和协调服务工作、后续服务(含图纸审查配合服务、施工现场配合服务)等。③施工内容包括:包括但不限于从设计到投产所需要进行的全部施工工作量以及施工过程中增减的工作量,最终交付达到竣工验收合格的整体工程及工程保修期内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等。④采购:与建筑工程相关(施工图载明的)所有建筑材料及设备的采购;⑤工艺设备采购及安装:主要包括污泥干化焚烧系统及其配套设备设计、制造、集成、包装运输、检测、采购、交货、堆放保管、安装、校验调试、验收合格并获得主管部门批准投入使用、备品备件提供、维护保养、技术培训、售后服务等一切内容,以保证设备运行符合技术要求。⑥委托运营:主要包括污泥干化焚烧系统及其配套设备的委托运营,自项目试运营期起至运营结束,为期三年,分为试运营期及稳定运营期,具体详见委托运营合同。⑦投资:本项目建设期内不付款,建设期内由投标人自行投资建设,建设完成后由投标人组织运营,项目稳定运行并达到招标文件约定的验收标准后开始付费,投资收益按照年化财务费用进行计算。财务费用包括工程财务费用和试运营期财务费用,计算基数分别为经业主单位审定的工程总承包费用(包含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工艺设备费)和试运营期运营费用,财务费用按中标利率单利计算,工程财务费用自项目经发包人出具试运营测试合格证之日起算至实际付款日计算,试运营期财务费用按资金实际占用天数计。具体付款方式及比例详见专用合同条款第17.3条及委托运营合同。
2.4.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最高投标限价暂按19015.68万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限价暂定为4707.03万元,工艺设备费暂定13830.06万元,勘察设计费暂定478.59万元,污泥处置综合运行成本最高限价为365元/吨,财务费用报价费率在5.25%(含)范围内。
2.5.工期要求:总工期12个月。具体节点工期: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工作须在总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完成,土建主体工程须在总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270天内完成,工艺设备安装在总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360天内完成。工艺设备调试须在总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390天内完成。初验(即试运营测试合格)应在总承包合同签订起“390天+4天”内完成。工艺设备试运营测试合格之日进入运营期,运营期三年。
2.6.标段划分(如果有): / ;
2.7.质量要求:
(1)设计:符合现行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设计规范要求,能顺利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等有关部门的审核。
(2)施工: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合格标准。
(3)采购:符合现行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规范质量合格标准及发包人要求。
(4)工艺设备采购安装质量标准:
①质量标准:投标人所提供的设备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并符合国家规定相关标准和规范。
②设备安装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
③处理规模: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处理量。
(5)工艺设备稳定运行标准:
同时满足以下4条要求,即视为工艺设备达到稳定运行标准。
①指设备经“72+24”小时(即新安装完成的机组要连续运行72小时后,还需要完成满负荷运行24小时)测试,污泥处理量、炉渣热灼减率、炉膛温度、蒸汽参数、烟气污染物排放指标、设备噪声级、原料消耗指标均达到设计规定(具体参照《城镇污水处置厂污泥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JB/T 11826-2014)执行),并由招标人出具试运营测试合格证书。
注:招标人出具试运营测试合格证书之日为“试运营开始日”。
②工艺设备从试运行开始日起6个月内,每月实际运营天数不少于25天(含),且总污泥处理量应满足6个月试运营期间的所有污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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