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正通和-竞争性磋商-2023-ZTH173-同安校区垃圾房建设采购公告
项目概况
同安校区垃圾房建设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58号鸿翔大厦8层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07月10日 10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3-ZTH173
项目名称:同安校区垃圾房建设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29.5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福建省厦门第六中学同安校区垃圾房建设项目1项,其他详见磋商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具体详见磋商文件
本项目(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具体详见磋商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一)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磋商供应商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磋商供应商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磋商供应商若提供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的,视为已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磋商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2)报价代表若不是法定代表人,则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对报价代表的授权书原件及报价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均须复印)。
(3)磋商供应商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报价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1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磋商供应商,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
1.2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磋商供应商,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1、无法按照第1.1、1.2条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磋商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磋商供应商、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磋商供应商、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磋商供应商),应选择提供资信证明复印件或担保函复印件,其中:非自然人的磋商供应商选择提供资信证明的,还应附上其开户(基本存款账户)许可证复印件。
2、“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应符合《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财库[2012]124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