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步区NA12市政道路和综合管廊工程(二期)监理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起步区NA12市政道路和综合管廊工程(二期)已由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关于开展起步区NA12市政道路和综合管廊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函》(雄安改发(前期)[2022]40号)、《关于起步区NA12市政道路和综合管廊工程(二期)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雄安改发投资 [2023]29号)、《关于起步区NA12市政道路和综合管廊工程(二期)初步设计(概算)的批复》(雄安改发投资 [2023]42号)、关于起步区NA12市政道路和综合管廊工程(二期)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雄自规审改试点设函字[2023]0051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国雄安集团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
新区财政资金+企业自筹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
本项目热力工程、燃气工程由政府投资30%,企业投资70%,其余工程全部为政府投资,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招标人为中国雄安集团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北京求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工程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本项目的建设地点:项目位于雄安新区。
2.2本项目的建设规模:新建主干路NA12(EB4-EA4),长约1.74公里,红线宽度44米,双向六车道,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随路建设干线型综合管廊(EB4以南150米-EA4),长约1.42公里,管廊规模为三舱(电力舱+综合舱+能源舱),断面净尺寸(B×L)为10.8米×3.2米。项目总投资63604.48万元,其中工程费38093.02万元。
2.3监理服务期限:
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8月25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4月30日,缺陷责任期24个月,监理服务期限自施工准备阶段至缺陷责任期结束,具体监理服务开始时间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2.4招标范围:
图纸范围内的道路工程、交通工程、隧道工程、管廊工程、给水工程、污水工程、雨水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电力通信工程及相关配套设施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绿化养护阶段、缺陷修复及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安全环保、疫情防控等方面监理。
若本工程达到相应规模,需实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则相关费用已由监理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由监理人承担,委托人不另行支付。水土保持监理具体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2.5质量标准:合格。
2.6
本项目的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为一个标段。
2.7其他要求
以大数据和区块链为基础,全过程产生的建筑信息模型(BIM)数据需统一接入新区城市信息模型(CIM)管理平台;通过区块链资金管理平台对本项目的全过程资金进行管理,落实雄安新区关于建设者工资保障等相关规定。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满足下列①、②条件之一:
①投标人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②投标人同时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2)业绩最低要求:
近五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独立承担过一项投资额2亿元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监理业绩。
(3)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
①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具有高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具备3年及以上类似工程监理工作经验(以学历证书的签发时间为准),且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
②近2年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身份承担过一项投资额2亿元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监理业绩。
注:提供的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需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中要求。若同一项目业绩同时满足企业业绩和总监理工程师业绩要求,可重复使用。
(4)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元的投标人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5)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