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磐石市明城镇玻璃河道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工程监理)公告
招标公告磐石市明城镇玻璃河道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工程监理)
招标公告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项目编号:jls20230906fjsz01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磐石市明城镇玻璃河道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工程监理),已由磐石市发展和改革局以磐发改审批字【2022】67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招标人为磐石市供水公司,建设资金为建设单位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内容及规模:磐石市明城镇玻璃河道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位于磐石市明城镇,扩建污水处理厂一座,设计规模2500吨/日。本次扩建工程建成后,明城污水处理厂总规模达到5000吨/日,出水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本次建设主要包括:改造预处理间、新建vfl(改良a20)一体化组合池、改造鼓风机房、改造加药间、新建污泥处理间及碳源投加间。建设人工表流湿地工程一处,总面积约11526平方米,护岸总长度896米。(本次招标内容不包含设备采购及安装的监理)(详见招标文件)
2.2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36.5万元。
2.3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工程监理。
2.4建设地点:磐石市明城镇
2.5监理服务期限:自签订监理合同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2.6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
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3.2.投标企业(含本地、外埠投标企业)需提供投标人自行出具的企业诚信证明承诺;
3.3.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应符合《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业绩认定暂行规定》(吉建招〔2017〕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获奖工程业绩加分管理的通知》(吉建招〔2017〕8号)及《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业绩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建招〔2017〕9号)文件的规定;
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