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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10-13 数据编号: 4457615 所属类别: 勘察设计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东胜村至东村段截污纳管项目一期EPC工程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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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东胜村至东村段截污纳管项目一期epc工程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公开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已由牡丹江市东安区发展和改革局以牡东安区发改审批【2023】1号文件批复,项目业主为牡丹江市东安区农业农村局,资金来源为地方政府一般性债劵资金。招标人为牡丹江市东安区农业农村局,招标代理机构为黑龙江省证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及招标投标投诉受理单位为牡丹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一期epc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名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东胜村至东村段截污纳管项目一期epc工程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 
2.2工程建设地点: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东胜村至东村
2.3工程性质:新建
2.4招标控制价:1557.13万元人民币。
2.5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完成约12千米排水管网,建设完成10.0立方米/小时、18.0立方料/小时一体化污水提升泵站各1座;
2.6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2.7招标范围:本项目为工程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工作范围包含但不限于完成上述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图清单编制、设备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及安装调试、劳动安全卫生评审、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管理、竣工图编制、竣工资料整理、后期维保以及与本项目实施有关的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工作,并承担工程质量、进度、安全、造价控制等全面责任和试运行期间内的所有工程总承包工作,建设内容的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备案资料、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具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协助招标人办理项目相关手续,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施工图审查登记备案及办理、合同备案、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备案、办理施工许可证、办理工程报建审核等相关手续。
(2)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现场技术服务等。
(3)工程施工: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施工设计图纸范围内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4)工程竣工及备案:整理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完成全部实施项目验收,依法依规按程序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以及基建档案等需要通过的验收工作。
2.8计划工期:计划2023年11月15日开工,计划2024年10月30日竣工,计划总工期350天。上述时间仅作为编制投标文件的统一标准,实际开工日期按施工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2.9工程质量要求: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以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其中:
(1)工程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设计规范和标准,并达到规范要求的各阶段设计深度要求。
(2)工程施工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以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
(3)建筑材料的要求:各种材料、成品、半成品及构件必须是达到国家现行规范和质量标准要求的合格品,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检测合格标准。
2.10工程保修责任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2.11最高投标限价:1557.13万元人民币,其中:
(1)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60.14万元人民币;
(2)工程费用最高投标限价:1496.99万元人民币(包含:建筑安装工程费:1451.89万元;设备购置费:45.1万元);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工程采取投标资格后审,符合报名条件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均可报名。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3.2本次招标要求潜在投标人同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乙级及其以上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其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能力,其中施工单位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3本次招标要求潜在投标人拟派项目管理机构及所有人员包括:
(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要求:具有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兼任施工负责人或者设计负责人,如联合体投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为联合体牵头单位人员。)
其中:①注册建造师资格要求: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其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注册建造师。近三年(2020年10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承担过至少一项合同额不低于1496.99万元的市政公用工程(给水或排水)施工业绩。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施工合同,时间以施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为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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