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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11-21 数据编号: 4675636 所属类别: 勘察设计

河北新安北堤防洪治理工程截渗沟工程可研及勘察设计招标公告

新安北堤防洪治理工程截渗沟工程可研及勘察设计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新安北堤防洪治理工程截渗沟工程已由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以《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关于开展新安北堤防洪治理工程截渗沟工程前期工作的函》(雄安改发(前期)〔2023〕41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新区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招标人为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新安北堤防洪治理工程截渗沟工程可研及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的建设地点:本项目位于新安北堤。
2.2主要建设内容:南河枢纽至徐新公路(除安新县城段)和新安北堤防洪治理一期工程桩号5+115—35+640段,截渗沟全长约28km,截渗沟采取梯形断面,采用草皮防护。沿线设置闸泵共12座,过路管涵共15座。
2.3项目投资估算/概算:工程总投资估算约70509.10万元,本招标项目合同估算价约1070万元。
2.4招标范围:

(1)可研及其专项报告编制服务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项报告(
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完成评审并通过相应级别的部门审批,所有成果文件应符合国家及河北省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标准要求。配合进行项目审查、备案等,成果满足有关部门要求。可研阶段征地移民补偿综合勘测设计科研费用含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中。征地移民补偿综合勘测设计科研,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工程建设征占地区的经济社会资料,调查各类实物数量和特征,提出调查结果,并对调查成果进行分析,编写征地移民实物调查报告或章节;合理确定移民安置方案,编制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或章节;编制补偿投资概估算等。(
备注:征地移民设计服务包含可研阶段、初设阶段)
(2)勘察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满足本工程建设需要的勘察方案编写、初勘、详勘、补勘、测量、测绘、地质勘察、工程物探、工程室内试验、编制地质勘测报告、三维倾斜摄影等。
(3)设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①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数字化模型(BIM、CIM)建设及应用,以及相关设计规范文件规定的其它所有工作、后续招标所需技术要求、提供技术交底并配合指导现场施工、参加本工程竣工验收工作;②专业设计的设计配合;③配合施工招标和其他非招标采购等工程量清单编制;④配合提供发包人各项招标、非招标采购的发包人要求;⑤招标人要求的其他服务等。
2.5服务期限:
1)可研及其专项报告编制服务期限: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2)勘察服务期限为: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45日内提供勘察报告;
(3)初步设计及概算服务期限为: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45日内提供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初步设计方案、图纸、概算等内容);
(4)施工图设计服务期限为: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20日内提供。
2.6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
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三种资质:
可行性研究资质要求:投标人应为经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www.tzxm.gov.cn/)备案的单位,备案专业包括水利水电(服务范围须含项目咨询,提供网页查询截图);且具备工程咨询单位水利水电专业乙级及以上资信评价证书;
②工程勘察资质要求: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和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
③工程设计资质要求: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2)业绩最低要求:投标人近五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过1个工程投资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水利工程的设计业绩。
注:同一项目(以立项文件为准)分设计阶段签订的合同可以累计计算。
(3)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
项目负责人由设计负责人担任。项目负责人与勘察负责人,二者不得兼任。
设计负责人:1名,具有水利水电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且同时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执业资格。
勘察负责人:1名,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
可行性研究负责人:1名,具有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且执业单位与投标人一致。
(4)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   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5)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服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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