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南寿县县域区域规模化供水(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EPCO招标公告
寿县县域区域规模化供水(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epco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寿县县域区域规模化供水(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已由寿县水利局以 关于《寿县县域区域规模化供水(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中部片区)》初步设计的批复(寿水农饮[2023]11号)、关于《寿县县域区域规模化供水(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北部片区、新桥片区)》初步设计的批复(寿水农饮[2023]12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寿县水利局、寿县寿州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和专项债资金等,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寿县水利局、寿县寿州水务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概况
(1)建设地点:安徽省淮南市寿县
(2)规模:寿县县域区域规模化供水(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概算总投资约36.34亿元(扣除新桥净水厂工程后总投资约34.15亿元)。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取水工程、原水管、净水厂、加压站、供配水管网工程、供水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程,具体包含两部分内容:
寿县县域区域规模化供水(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北部片区、新桥片区):
①北部片区:新建一水厂及配套淮河取水泵站及原水管,日供水规模10万吨。
②新桥片区:新建一座规模与新桥水厂供水规模(日供水规模20万吨)相匹配的取水泵站;新建输水管、配水管、配套加压站和供水支管及应急备用水源工程等。
寿县县域区域规模化供水(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中部片区):
①中部片区:新建一座三水厂,日供水规模10万吨;新建主干管、配套加压站和供水支管等。
(3)计划工期:建设期3年(其中设计(含详勘)周期不超过3个月,自总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运营期17年。
2.2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为寿县县域区域规模化供水(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采用epco模式实施,工作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项目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项目建设期服务、运营期服务及全过程所有审批环节的论证、评审、评估工作(含发生的费用)。
(1)勘察:工程详勘、补充测绘,提供满足设计规范及勘察规范要求的全部勘察报告、资料及相关审查(如有)配合工作,以及工程施工、验收所需要的配合服务等。
(2)设计:承担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各专项工程设计、专家评审(含专家评审费)、施工图审查及后续跟踪服务等。
(3)设备采购:施工图所载明工程所需全部材料和设备采购。
(4)施工:承担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图纸及设计变更范围内全部工程的施工;本项目相关全部设备及材料的安装;直至竣工验收、调试及整体移交、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等相关工作;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5)运营: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要求提供供水服务。
2.3标段划分:1个标段
2.4项目编号:2023gcsx0212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1)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设计方)须满足下列资质条件之一:
①工程设计水利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资质;
②工程设计水利行业(引调水)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专业甲级;
③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2)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施工方)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3)近5年(自2018年1月1日以来),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设计方)在中国境内须具有1个工程总投资或建安工程费或合同金额4亿元及以上且供水规模4万吨/日及以上的供水工程设计业绩,设计业绩内容至少包含施工图设计。
业绩证明材料:提供业绩合同或协议证明材料,材料须体现出评审业绩的特征信息(如供水规模等)评审指标,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指标,如合同或协议中未体现评审指标,可提供加盖合同或协议中甲方公章的证明材料或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时间以业绩合同或协议签订时间为准。
(4)近5年(自2018年1月1日以来),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施工方任意一方)在中国境内须具有1个工程总投资或建安工程费或合同金额4亿元及以上且供水规模4万吨/日及以上的供水工程施工业绩,业绩可以为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或epco或设计施工一体化。
业绩证明材料:提供业绩合同或协议证明材料,材料须体现出评审业绩的特征信息(如供水规模等)评审指标,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指标,如合同或协议中未体现评审指标,可提供加盖合同或协议中甲方公章的证明材料或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时间以业绩合同或协议签订时间为准。
注:提供的业绩无论是独立投标人独立承揽的业绩,或是联合体投标承揽的业绩,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负责施工内容的任一成员)须在该业绩中至少承揽施工内容;若合同未体现以上承揽内容或业绩指标要求,则投标文件中另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或业绩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材料。
(5)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运营方)在中国境内须具有1个供水规模4万吨/日及以上的供水工程运营业绩(已完成运营的业绩或正在运营的业绩均予以认可)。
业绩证明材料: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协议或业绩合同或主管部门证明材料等,协议或业绩合同材料须体现出评审业绩的特征信息(如供水规模等)评审指标,若提供协议或业绩合同未能体现评审要素可提供合同中甲方的证明材料或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6)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满足下列其一即可:
①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持有有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②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持有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