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招标公告E53A00623001605易门县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建设项目(社会投资人+工程总承包+特许经营)
招标公告
易门县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建设项目(社会投资人+工程总承包+特许经营)
招标编号:E53A00623001605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易门县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建设项目(社会投资人+工程总承包+特许经营),已经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玉发改资环复 〔2023〕56 号批复,招标人(项目业主)为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代理机构为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源为建设单位自筹,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项目社会投资人+工程总承包+特许经营单位,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欢迎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参与投标。
2.项目概况
2.1项目名称:易门县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建设项目(社会投资人+工程总承包+特许经营)。
2.2建设地点:易门县龙泉街道韩所社区马干菁。
2.3项目估算总投资:项目估算总投资13810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0324万元,其他费用2300万元,基本预备费631万元,建设期利息276万元,流动资金279万元,最终投资额以第三方机构审计结果为准。
2.4主要建设内容:本新建日处理量100吨/日的生活垃圾焚烧厂一座,协同处置餐厨垃圾10吨/天,协同处置污泥垃圾10吨/天,总处理规模120吨/天。配置1条100吨/天的焚烧线和一套余热锅炉系统和烟气净化系统,配置1条处理能力为10吨/天的餐厨处理线,污泥垃圾直接协同进入焚烧炉焚烧处理。
2.5项目实施主体:易门县人民政府授权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本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选择本项目的社会投资人+工程总承包方+特许经营方,签署《特许经营协议》、监管项目的融资、建设、管理、运营等各项工作。
2.6运作模式:项目由易门县人民政府发起,授权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项目实施主体。通过公开招标选定本项目的社会资本,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由特许经营者负责项目投资、融资、建设、管理、运营、移交等全生命周期工作。
2.7特许经营权内容:本项目特许经营区域内的业务范围,未经易门县人民政府同意不得擅自拓展或者调整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易门县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建设项目的建设(包含设计、采购、施工等)、运营和维护,全县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益权。社会资本方通过特许经营范围内的项目资产及配套设施设备的经营获得蒸汽销售收入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入。
2.8特许经营期限
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其中建设期1年,运营期29年。特许经营期届满后,将易门县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经营权、房屋及设施设备完好无偿移交给易门县人民政府或易门县人民政府指定机构,保证本项目无任何负债并免受任何第三方追索。
3.招标范围
3.1项目投资:
(1)政府方提供的条件:规划设计编制、项目批复等相关工作,其他后续设计服务工作由社会资本方按程序完成;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社会资本方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按协议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2)社会投资人承担的任务:由社会投资人负责本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管护和移交;合作期限届满后,社会投资人将持有的全部项目资产移交易门县人民政府或易门县人民政府指定机构。
3.2项目设计:完成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过程中技术服务工作,初步设计应取得相关批复,施工图设计成果须经过招标人认可并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通过,取得相关行政许可;
3.3项目施工:按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施工图纸,完成易门县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项目全部施工工作。并完成相关服务内容和竣工验收,完成并配合相关部门结算,工程保修等工作,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等负责。
3.4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工艺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试运行,相关服务内容和竣工验收及环保验收,完成并配合相关部门结算,工程保修等工作,并对设备的质量、安全、工期等负责。
3.5质量要求:
(1)设计部分: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中的各阶段设计深度要求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云南省相关规定,并满足相关部门审批要求并通过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