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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11-28 数据编号: 4723361 所属类别: 工程招标

安徽黟县生活垃圾填埋库区应急改造(市飞灰处置)项目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黟县生活垃圾填埋库区应急改造(市飞灰处置)项目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已由黄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黄发改行审〔2023〕37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黄山城投环境有限公司,招标人为黄山城投环境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财政性资金、企业自筹及对上争取,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黟县生活垃圾填埋库区应急改造(市飞灰处置)项目EPC(工程总承包)项目
2.2项目编号:HJAGC2023G263        
2.3建设地点:黄山市黟县
2.4建设规模:本项目拟采用“筛分资源化利用+库区改造”的方式,对现状黟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库区内17.50万m3 (以后期场调为准)存量生活垃圾通过资源化利用和处置全部清除,对清理后的库区场地进行改造提升用于飞灰固化物处置。项目用地面积约为35464.19m2(53.20亩),日均生活垃圾筛分量约为600m3(虚方),设计日均飞灰固化物填埋规模38吨(约38m3), 拟建飞灰固化物填埋库容约为18.17万立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好氧预处理工程、垃圾开挖工程、垃圾筛分工程、筛分产物处置工程、渗滤液处置工程、除臭工程、填埋库区改造工程以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等。
2.5计划工期:510日历天     
2.6招标范围:本工程为EPC总承包,包括项目的工程测绘、工程勘察;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审查);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移交、备案和工程缺陷责任期及设备质保期的缺陷修复、保修服务等,并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造价、合同、信息、档案等管理和控制;配合建设单位办理工程建设相关手续。
2.7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2.8质量标准:设计标准:达到国家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满足项目要求;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一次验收合格。
2.9招标控制价:8127.07万元,其中技术服务费250万元,土建工程部分2824.72万元,垃圾综合处理服务部分5052.35万元。
2.10本项目是否经过标前审计:□是/√否
2.11项目性质:EPC工程类
2.12其他:本招标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定标方式采用直接票决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中的定标办法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备:
(1)设计资质: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下列资质之一:
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②市政行业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③市政行业(环境卫生工程和排水工程)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④环境工程设计专项(水污染防治工程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
(2)施工资质: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投标人类似业绩要求:近五年来(以竣工验收材料中的竣工时间为准)飞灰固化物填埋场或生活垃圾填埋场或生活垃圾应急填埋场或工业废物填埋场或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或生活垃圾筛分或一般废物筛分或危险废物筛分施工业绩1个 (联合体任何一方具备均可)。
3.2拟派驻本项目负责人须具备:(1) 本项目拟派项目总负责人由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B类) 证书的专业人员担任。
(2)拟派设计负责人须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排水)或注册环保工程师,且同时具备环境工程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资格。
(3)项目总负责人类似业绩要求:近五年来(以竣工验收材料中的竣工时间为准)承担飞灰固化物填埋场或生活垃圾填埋场或生活垃圾应急填埋场或工业废物填埋场或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或生活垃圾筛分或一般废物筛分或危险废物筛分施工业绩1个。
3.3信用要求
投标人(含分公司)不得存在以下失信情形(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做出暂停、停止、撤销等处理决定的除外):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3)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4)被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5)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近三年(自开标之日起往前追溯)有行贿犯罪行为的;(投标人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自行出具《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行为承诺书》)。
以上情形第
(1)
(2)
(3)
(4)项以信用中国网站发布的信息为准。所有情形有限制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无限制期限的按投标截止时间前12个月计算。由代理机构在推荐定标候选人前对拟推荐的定标候选人进行查询,并将查询结果书面反馈至评标委员会。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定标候选人。
3.4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不超过3家,联合体成员须为设计1家,施工单位不超过2家,以施工单位为牵头单位;
(2)联合体成员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次投标;
(3)联合体协议必须明确联合体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即明确设计、施工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除联合体协议需要各方盖章外,其余盖章由牵头人盖章即可,牵头人盖章即视为联合体各方均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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