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开展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和专项审计询价采购有关工作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规定,经研究,我处决定委托有关单位对2018—2022年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和专项审计工作,现将基本情况及要求函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自治区水利厅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广西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桂水财〔2017〕70号)已到实施期限,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明确的“设立专项资金,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批准”“到期的专项资金确需继续安排的,要先进行绩效评价和专项审计再按程序报批”规定,现决定委托有关单位对2018—2022年全区安排的22亿元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和专项审计工作。
二、工作目标
(一)通过对2018—2022年度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预算项目绩效评价和专项审计,了解和掌握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评价项目资金安排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和资金使用成效,及时总结项目建设管理经验,完善项目管理办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根据绩效评价和专项审计成果,分析总结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项目业主针对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及时调整和完善工作计划、加强项目管理,有效促进项目顺利推进实施,同时为后续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三、工作内容
(一)绩效评价
1.评价对象
2018—2022年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安排涉及的自治区、市、县(市、区)水利部门,根据需要采取实地抽样核查的方式。
2.评价内容
(1)基本情况。资金使用单位组织管理、制度建设和财务状况。
(2)绩效目标设定及完成情况。包括绩效目标设定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客观实际,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党委政府决策;绩效目标是否细化量化为具体的绩效指标和标准,绩效指标和标准是否与绩效目标相关联,能否恰当反映绩效目标的可实现程度;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是否达到资金下达的绩效目标,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如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