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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1-2 数据编号: 4913369 所属类别: 设备材料

江苏年产3万吨高性能碳纤维建设项目全厂机修车间、综合化水及热力车间、全厂综合动力车间、1#回收处理车间及厂区配套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年产3万吨高性能碳纤维建设项目全厂机修车间、综合化水及热力车间、全厂综合动力车间、1#回收处理车间及厂区配套工程施工
招标公告
标段编号:3207032302080001006001
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年产3万吨高性能碳纤维建设项目(项目名称)已由连云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连区开审备〔2023〕14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中复神鹰碳纤维连云港有限公司,建设资金自筹,已落实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年产3万吨高性能碳纤维建设项目全厂机修车间、综合化水及热力车间、全厂综合动力车间、1#回收处理车间及厂区配套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经济开发区。
2.1.2建设规模:年产3万吨高性能碳纤维建设项目全厂机修车间、综合化水及热力车间、全厂综合动力车间、1#回收处理车间及厂区配套工程施工,单跨最大跨度36米;总建筑面积约48042.13平方米。
2.1.3招标控制价:331229844.1元,本项目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及其所包含的规费税金为37776839.51元人民币,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作无效标处理。
2.1.4工期要求:  210 日历天(具备条件即开工,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包人开工令为准)。
具体要求如下:在2024年5月30日之前主体结构封顶完成,满足设备安装条件,在2024年9月30日之前全部完工。
2.1.5工程质量要求:国家现行竣工验收标准,等级为合格;
2.2招标范围:年产3万吨高性能碳纤维建设项目全厂机修车间、综合化水及热力车间、全厂综合动力车间、1#回收处理车间及厂区配套工程施工包含但不限于:1#-4#传达室、大门、围墙、丙烯腈罐区图纸(丙烯腈罐区,丙烯腈罐区泡沫站,罐区控制机柜室,丙烯腈罐区综合管廊结构)、全厂机修车间、综合化水及热力车间、全厂综合动力车间、1#回收处理车间、溶剂回收配电及巡察室、溶剂回收及罐区控制室、溶剂配套罐区及泵房、消防水罐及泵房、厂区剩余管廊、全厂场地绿化、场地硬化及围挡、厂区汽车停车场、排水沟、全厂路灯、厂区电动车停车棚与自行车棚等土建施工,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3. 投标人资格要求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以下条件属于资格审查合格条件:
3.1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持有效的营业执照。
3.2投标人须具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有效的);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的),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3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资格(有效的), 并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有效的),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 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在建工程指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2)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2020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单项合同额19000万元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在2.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业建筑(厂房等)项目。
注:①类似业绩的认定以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为准,缺一不可。竣工验收证明须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盖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②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能清晰的表明类似工程的投标人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工程规模、工程造价、工程内容、时间等需要明示的内容。若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等均不能明示,则需提供建设单位书面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上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③类似业绩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业绩工程造价以合同原始签约合同为准,其余任何补充、变更及结算审计等金额均不作为业绩工程造价认定的依据。
3.4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8)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3.5本次招标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投标人及其拟报项目负责人未被江苏省、连云港市清欠办以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准入,已过限制准入期或被解禁的除外。
(2)本工程招标工作遵照苏建建管【2013】508号文、连建发(2021)338号文执行:投标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未被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投标、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不出借挂靠资质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3)投标人须作出在施工现场安装生物识别网络管理系统的承诺,费用按照省住建厅公告(2019)19号文执行。(格式详见招标文件)。
(4)本工程招标工作执行苏建招办【2022】2号规定。投标人本次投标所用资质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须为合格企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合格情况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无行贿犯罪承诺必须反映投标人(3年内)、法定代表人(5年内)、项目负责人(5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具体时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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