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市海水综合利用项目连云港市一带一路海水综合利用项目(一阶段)施工一标招标公告
连云港市一带一路海水综合利用项目(一阶段)施工一标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连云港市一带一路海水综合利用项目(项目名称)已由 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经济发展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示范区经备〔2023〕67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江苏方洋水务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国有自筹资金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 连云港市一带一路海水综合利用项目(一阶段)施工一标(标段)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连云港市徐圩新区;
2.1.2项目建设规模: 本项目分阶段实施:一阶段主要建设115万立方米/天的海水取水管道、取水泵站(土建按115万立方米/天、设备按23万立方米/天)及配套一根输水管道、产水能力8万立方米/天的海水淡化厂及配套供排水管道,其中管线长度共约18公里,海域中的取排水口处需进行约150米的围堤施工;二阶段主要建设4万立方米/天的海水淡化工程及配套供排水管道、80万立方米/天的海水综合利用;
2.1.3招标控制价:43703.543022万元;
2.1.4工期要求: 580日历天。
2.1.5工程质量要求:执行国家现行验收标准,等级为合格。
2.2本次招标范围:连云港市一带一路海水综合利用项目(一阶段)施工一标,主要建设115万立方米/天的海水取水管道、取水泵站(土建按115万立方米/天、设备按23万立方米/天)及配套供排水管道,其中管线长度共约18公里,海域中的取排水口处需进行约150米的围堤施工;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投标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2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及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取得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3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有效期内),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为投标人本单位正式职工,提供2023年 6 月至2023年 11 月由投标人为项目负责人连续缴纳的由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4 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投标人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投标人自2017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须承担过单个合同额在17000万元(含17000万)以上的给水或排水工程项目,该工程项目实施内容需包含给排水管道管径不小于DN1600钢管顶管施工,并已竣工验收合格。
2.投标人自2017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须承担过单个合同额在17000万元(含17000万)以上的给水或排水工程项目,该工程项目实施内容需包含取水头部和泵站,两者规模均不小于60万方/天流量土建施工,并已竣工验收合格。
注:
(1)类似业绩的证明材料包括: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至少包含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盖章)。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必须能清晰的表明类似工程的投标人名称、工程规模、工程内容、时间等类似工程认定标准需要明示的内容。若提供的合同(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证明等不能明示(工程内容、工程时间等),则需补充提供建设单位盖章的书面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可。
(2)类似工程业绩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
(3)类似工程业绩单项合同额为原始签约合同价(合同协议书中注明的金额,不包括补充合同金额和工程变更金额等)。
3.5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6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