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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1-29 数据编号: 5053015 所属类别: 招标补疑

安徽凤阳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答疑澄清公告

凤阳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答疑澄清公告
(二)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对“凤阳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项目编号:czfygc202401-006)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内容发布如下:
问题1:招标文件44页“
(二)资信标评审”中,要求企业业绩为“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任一一方提供的均可)自 2019 年 1 月 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投标截止时间,每具有一个单个厂站日处理规模 2.5 万 m3/d 及以上且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 1.5 亿元的污水处理厂(不含中水厂、再生水厂)施工业绩的,得 2.5 分,本项满分 5 分。”,项目经理业绩为“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具有一个以项目经理身份承接的单个厂站日处理规模 2.5 万 m3/d 及以上且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 1.5 亿元的污水处理厂(不含中水厂、再生水厂)施工业绩的,得 2.5 分,本项满分 2.5 分。”,且项目经理业绩与企业业绩不可重复。 上述要求投标人提供3个业绩,同时满足处理规模及合同金额,且认定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对投标人业绩要求过高。建议修改为“自 2019 年 1 月 1日(以竣工验收证明资料时间为准)至投标截止时间”。
答: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企业业绩已载明由联合体任一一方提供的均可。本条不予修改,执行原招标文件要求。
 
问题2:针对招标文件要求的企业业绩及项目经理业绩,我公司有如下疑问:
(1)PPP和BOT项目合同中一般只体现污水处理费单价并不体现项目总金额,但中标通知书或者竣工验收报告能体现项目总金额、处理规模。招标文件关于业绩金额的要求以单项合同中列明的为准,处理规模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列明的为准,该要求明显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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