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城县津海大街排涝能力提升项目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容城县津海大街排涝能力提升项目已由容城县改革发展局 以关于容城县津海大街排涝能力提升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容改发投资字[2024]5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容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招标人为 容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标代理机构为 河北省成套招标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容城县津海大街排涝能力提升项目施工 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容城县津海大街排涝能力提升项目
(2)建设地点:位于容城县津海大街沿线及与奥威路交口西南侧,容安路沿线。
(3)建设规模及内容:包括津海大街沿线敷设雨水、污水、给水、热力等管道,并对现状道路改造,敷设管道总长约12.6km,道路长度2.92km; 容安路敷设污水管道约0.88km, 道路恢复长度0.91km, 并对现状合流管道进行导改;建设9#初期雨水调蓄池及附属配套设施,调蓄池建设规模5000m³, 占地面积2500 m²。
(4)本项目总投资概算为18066.15万元。
(5)质量标准:合格
(6)计划工期:228日历天
(7)标段划分:3个标段:一标段:XE1路-E4路;二标段:E4路-奥威路;三标段:调蓄池及智慧水务。
2.2招标范围:各标段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内全部内容。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一标段、三标段: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需要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标段: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需要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业绩最低要求:近五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承担过1个合同金额不低于4000万元(含)的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业绩 。
(3)项目经理最低要求: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在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不得兼任本项目其他职务);投标人须提供本单位为其缴纳的2023年至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
(4)财务要求: 提供2020、2021、2022年度或成立至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财务审计报告签字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无需提供审计报告附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或基本账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5)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6)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监理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s.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前期咨询资料成果对潜在投标人全部公开的除外);
t.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