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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2-8 数据编号: 5137300 所属类别: 勘察设计

河北雄安新区雄县鄚州镇临白洋淀水系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雄安新区雄县鄚州镇临白洋淀水系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雄安新区雄县鄚州镇临白洋淀水系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项目名称)已由雄县改革发展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 以雄县改革发展局关于雄安新区雄县鄚州镇临白洋淀水系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初步设计(概算)的批复、雄改发审字【2023】18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 ,项目业主为河北雄安雄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资金 (资金来源)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资金落实情况为 已落实 ,招标人为河北雄安雄建建设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为 河北亿联智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一、二标段设计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本项目的建设地点:雄县鄚州镇域内。
2.2本项目的建设规模:本工程实施范围为鄚州镇内临白洋淀的小白河、隔碱沟、鄚七渠水系,河道总长度约15.343km,其中:小白河(鄚州段)项目区长度为 3.34km,隔碱沟(鄚州段)长度为7.423km,鄚七渠长度为 4.58km ,主要工程内容包括生态蓄滞池工程、生态驳岸建设工程、底质改良工程、水生动植物投放恢复和重建受损或退化的河流生态系统等。
2.3本项目工期要求: 自2024年2月至2024年12月
2.4本项目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及工程施工 。
2.5标段划分:一标段为隔碱沟 ,二标段为鄚七渠和小白河 ,详见招标文件及附件。
2.6项目投资额:项目总投资 5119.23万元。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
须同时具备以下资质:
施工: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施工企业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设计:工程设计综合类甲级资质或水利行业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或水利行业(河道整治)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乙级及以上资质; ,
需要 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业绩最低要求:
近5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 , 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过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生态环境治理工程的业绩。
(3)项目经理最低要求:
具有水利水电专业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资格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B级)考核证书,注册单位名称与投标的施工单位名称一致。且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 。需提供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
(4)设计负责人最低要求:
须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资格证书 ,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证书,联合体投标的,须注册在联合体中设计单位。
 
(5)施工负责人最低要求:
具有水利水电专业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资格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B级)考核证书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注册单位名称与投标的施工单位名称一致。
(6)财务要求:
提供联合体投标牵头人2020年至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应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2022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投标人提供成立后至2022年12月份的财务审计报告。
(7)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 不采用 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 不采用 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 采用 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 不采用 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 ,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 采用 否决性惩戒方式。
(8)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监理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 ,暂扣或吊销执照 ,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 ,或被宣告破产 ,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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