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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2-19 数据编号: 5161914 所属类别: 工程招标

河北大河片区安置区垃圾收运站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

大河片区安置区垃圾收运站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公告
(代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大河片区安置区垃圾收运站工程已由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以《关于开展京雄高速东侧安置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前期工作的函》(雄安改发(前期)【2023】17号)、《关于大河片区安置区垃圾收运站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雄安改发投资〔2024〕13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中国雄安集团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新区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资金落实情况为 已落实 ,招标人为 中国雄安集团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 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大河片区安置区垃圾收运站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本项目的建设地点:位于雄安新区。
2.2本项目的建设规模:
本项目新建垃圾收运站1座(转运规模70吨/天),环卫停车场1处,配套建设环卫工人休息、生活用房和管理用房。项目总用地面积约为7098.6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为9081.01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为2086.95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为6994.06平方米。项目总投资约为17048.39万元,其中工程费约为11734.50万元。
具体以招标阶段的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为准。
2.3本项目招标范围:
建设内容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红线内室外工程、工艺设备及安装(包括采购设备的深化设计建议(配合项目设计单位完成相应图纸设计)、供货及配套服务)、消防及设备安装、智慧管理系统、地上地下交通设施、市政配套衔接、单机调试及联机调试及试运行等全部工程内容。具体见招标阶段的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含数字化模型BIM(含CIM)建设及应用、安全评估,缺陷修复及保修等工作。
2.4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
2.5本项目的工期要求:项目建设工期计划约为21个月,具体以实际为准。
2.6.质量标准:合格。
3.申请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及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需要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业绩最低要求:/。
(3)项目经理最低要求:
①1名,具有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或建筑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注册单位与申请人一致,具有高级工程师(含)以上职称,且自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
②近三年以项目经理身份负责过一项施工合同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至少包含生活垃圾焚烧、转运站、收运站等环境卫生工程厂站类施工内容中的一项)施工业绩。
业绩相关证明材料按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3.2.6中要求提供。
温馨提示:请各申请人注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文件的要求:①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②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③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时限。
请各申请人按照相关要求提供一级建造师证书等相关资料,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负责。
(4)财务要求:提供近3年度(2020、2021、202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若成立不足3年,则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且包括财务审计报告签字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无需提供审计报告附注。(以联合体形式申请的,仅对联合体中工作量预估比例较大的成员方进行评审)
(5)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申请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申请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申请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申请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申请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6)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申请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申请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申请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监理人;
d.申请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e.申请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f.申请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g.申请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h.申请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i.申请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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