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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2-28 数据编号: 5208587 所属类别: 招标补疑

广东关于拱北、前山厂膜组器更换项目(2023年-2024年)[项目编号:CZ20240072]答疑公告

关于拱北、前山厂膜组器更换项目(2023年-2024年)[项目编号:CZ20240072]答疑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拱北、前山厂膜组器更换项目(2023年-2024年)[项目编号:CZ20230594]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进行答复如下:
疑问1:
经济标评审中“评分基准价=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中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的其余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投标人标书的技术和商务总分须大于等于招标文件中技术和商务总分(60分)的40%,否则该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不参与评分基准价的计算)。”
疑问:
招标文件在商务技术评审细则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业绩、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科研平台等,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技术、商务条件、业绩、奖项要求,在经济评审中限定有效投标报价,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同时该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请不要直接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或按原文件执行”,否则我方默认招标人同意上述理解并提请相关监管部门审议。
答:此为本标书评分基准价的计算方式,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无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也未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
 
疑问2:
商务标评审中“成套设备生产厂家实力”第3条:
成套设备生产厂家(膜组器制造商)PVDF中空纤维膜年产能:
大于300万平米的,得4分;
大于250万平米,小于等于300万平米的,得3分;
大于200万平米,小于等于250万平米的,得2分;
大于150万平米,小于等于200万平米的,得1分;
小于等于150万平米的,不得分。
疑问:
根据以往招标文件要求,均要求年产大于200万平米产能即可,本次招标修改产能要求的条件,据了解行业内有300万年产能的仅碧水源、膜天等少数生产厂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该条设置不合理。
答:根据市场调查,国内国外膜厂家年产能提高,行业内300万年产能的膜厂家并不局限于碧水源、膜天等生产厂家。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
 
 
疑问3:
1、招标文件技术标评审中“设备性能1-4项”注:合同中的一方需为使用单位业主,如合同无法提供相关设备性能参数,还可增加提供使用单位业主(默认为市政污水处理企业)的使用证明或验收证明作为佐证材料,佐证材料需加盖使用单位业主公章,不提供者或者提供佐证材料无法有效佐证设备性能参数者,不得分。
疑问:
①设备性能1-4项设定使用单位(默认为市政污水处理企业)业绩,据了解行业内有使用单位业绩的仅碧水源、膜天等少数生产厂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该条设置不合理。
②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要求“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设备性能第3、第6项设置不合理。
请不要直接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或按原文件执行”,否则我方默认招标人同意上述理解。
答:回复疑问①:如投标人无法直接提供与使用单位业主直接签订的合同,可提供膜品牌方与总包方、总包方与使用单位业主的业绩合同(且相关合同业绩需证明产品用于市政污水处理企业),也是符合要求的。如合同无法提供相关设备性能参数,还可增加提供使用单位业主(默认为市政污水处理企业)的使用证明或验收证明作为佐证材料。
回复疑问②:针对招标文件设备性能第3、6项,该两项根据评审因素已设置了具体得分标准。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
 
疑问4:
招标文件P25,技术标评审中“对投标人所承诺的MBR膜组器维护性清洗频率进行评价”,要求提供合同业绩及相关证明,请问该合同是否有有业绩及已经投入运行时间的要求,因为品质较差的新投运MBR膜组器也是可以在短时间内满足评审要求的。
答: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
 
疑问5:
招标文件P26,技术标评审中“对投标人所承诺的MBR膜组器恢复性(离线)清洗频率进行评价”,要求提供合同业绩及相关证明,请问该合同是否有有业绩及已经投入运行时间的要求,因为品质较差的新投运MBR膜组器也是可以在短时间内满足评审要求的。
答: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
 
疑问6:
招标文件P26,技术标评审中“MBR膜组器设备自带节能脉冲曝气装置”,请问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供已稳定运行至少2年及以上合同业绩及使用单位业主的证明材料。
答: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
 
疑问7:
招标文件P27,技术标评审中“膜平均运行通量评价”中,请问是否要求所提供的业绩合同中的一方需为使用单位业主。
答:在技术标评审中“膜平均运行通量评价”中,所提供的业绩合同中的一方必须为使用单位业主,如投标人无法直接提供与使用单位业主直接签订的合同,可提供膜品牌方与总包方、总包方与使用单位业主的业绩合同(且相关合同业绩需证明产品用于市政污水处理企业),也是符合要求的。如合同无法提供相关设备性能参数,还可增加提供使用单位业主(默认为市政污水处理企业)的使用证明或验收证明作为佐证材料。
 
疑问8:
我公司依法参与了贵司拱北、前山厂膜组器更换项目(2023年-2024年)采购项目招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认为该项目部分条款设置有失公平、公正竞争原则,违背中央关于深化营商环境改革的总体要求,损害了潜在投标人的权益,特提出质疑事项及依据如下:
一、招标文件技术标评审中的“设备性能”第1点(1.对投标人所承诺的MBR膜组器维护性清洗频率进行评价)、第2点(对投标人所承诺的MBR膜恢复性(离线)清洗频率进行评价)第4点(4.根据投标人所承诺的膜纯水透过率进行评价)中的注释1中关于设备性能中同时需提供一份与性能相关的MBR工艺(采用帘式中空纤维脱或微滤或超滤膜。注:板式膜除外))的合同业绩和与该合同对应的发票扫描件,合同中的一方需为使用单位业主。如合同无法提供相关设备性能参数,还可增加提供使用单位业主(默认为市政污水处理企业的使用证明或验收证明作为佐证材料,佐证材料需加盖使用单位业主公章,不提供者或者提供佐证材料无法有效佐证设备性能参数者,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