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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3-15 数据编号: 5300305 所属类别: 招标补疑

重庆川渝高竹新区环境提升建设项目-香炉山生态综合治理修复工程(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土地调形、田间道路专业分包答疑补遗文件


川渝高竹新区环境提升建设项目-香炉山生态综合治理修复工程(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土地调形、田间道路专业分包
补遗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川渝高竹新区环境提升建设项目-香炉山生态综合治理修复工程(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土地调形、田间道路专业分包”补遗通知如下:
一、本项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投标报价更改为:
1.采用 ☑单价合同计价方式。
2.投标报价按照现行《重庆市农田建设预算编制规定(2023版)》(渝农发〔2023〕112号)、《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2023版)》。《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2023版)》及相关配套文件进行工程量清单组价,定额不足部分借用《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CQSZDE-2018)、《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ZSDE-2018)、《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18)等配套文件及重庆市相关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要求填写相应清单表格。
3.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和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清单表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项中所述的本工程合同段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投标报价,并以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单价或总价为依据。
4. 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价;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子目,招标人将认为该子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中;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各级项目分组表、项目编号、名称、单位、数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5. 投标函中的总报价必须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6.增值税计税方法由招标人依据国家税法规定选择:
☑一般计税法
7. 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应于本须知第 2.2.1 项中规定的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修改书的形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8.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暂定金额必须按给定的金额填报的价格,投标人不得修改,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9. 最高限价
9.1 本工程招标设置的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为:2248459.90元;其中含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费:29949.89元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9.2 本招标项目将设置全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超过对应项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10. 不允许负数报价:投标人的各项报价不得为负数,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将对中标人的各项报价进行复核,若发现中标人各项报价中存在负数报价的情形,招标人按相关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以现金形式交纳的不予退还,以保函形式交纳的由保函开立人支付保函担保的与投标保证金等额的款项,中标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11.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费
根据《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渝规资〔2023〕433 号)规定,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费不计入工程施工费单价计算,单列清单项管理,按工程施工费(不含本身)的 1.35%计算,计算公式: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费=工程施工费×费率。本项目投标人在工程总报价中,应按工程施工费(不含本身)的1.35%计提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费。
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费结算时,按工程施工费(不含本身)的1.35%按实结算。
12.1 人工工日单价:人工单价参照《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2023)甲类工 67.96元/工日、乙类工55.64元/工日、高级技工120元/工日;借用《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CQSZDE-2018)、《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ZSDE-2018)、《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18)按2023年第四季度重庆市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主城区价格)执行。
12.2 材料价格:按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重庆工程造价》2024年1月主城区不含税信息价结合市场价格综合计算。
12.3 其他说明:混凝土采用商品混凝土。
13. 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各清单子目单价不应高于对应清单子目单价最高限价。招标人可在合同签订前对中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清标,若出现差错,则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或结算):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汇总计算结果与投标函总报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进行修正,即:汇总计算结果高于投标函总报价 则以投标函总报价为准,按汇总计算结果与投标函总报价相比的降低幅 度同比例修正分项报价和各清单子目单价;汇总计算结果低于投标函总 报价则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汇总计算结果为准进行签约或结算。
(2)依据单价和数量计算结果与其合价不符的,按不利于投标人原则(就低不就高)对其单价和合价进行修正。
(3)单价报价超过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的,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为基础,按照中标总报价与总价最高限价的下浮比例进行同比例下调修正其单价和合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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