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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4-9 数据编号: 5457736 所属类别: 工程招标

安徽黄山市黟县宏村周边水体风险防控与生态修复项目EPC公开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黄山市黟县宏村周边水体风险防控与生态修复项目EPC已由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黟发改投【2022】42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黟县宏村镇人民政府,招标人为黟县宏村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黄山市黟县宏村周边水体风险防控与生态修复项目EPC
2.2项目编号:HJYGC2024G013
2.3建设地点:黟县宏村镇
2.4建设规模:黄山市黟县宏村周边水体风险防控与生态修复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以下4个方面:
(1)奇墅湖水体藻类增殖风险防控工程:投放鲢、鳙等滤食性鱼类50.0吨;
(2)入湖河流、库尾湖湾区域生境改善工程:对羊栈河卢村段、叶村段、宏村段区域以及奇墅湖西北部库尾、东北部库尾、西南部湖湾水域实施水域生境改善,其中底质生境物理改善区域面积合计47.14万m2;建设底泥干化场1座,底质改善尾水回用规模2500m3/d;投放底栖生物量3.05吨,投放食藻虫3040L。
(3)湖岸缓冲带及水域生态修复工程:在西北部库尾、东北部库尾、西南部湖湾区域实施湖岸缓冲带及水域生态修复,湖岸新建湖滨生态缓冲带3.21km;滩涂及浅水区种植挺水植物6.37万m2,浅水区种植浮叶植物0.88万m2,深-浅过度区种植沉水植物3.23万m2,新建南湖出水表流湿地1.37万m2,水塘生态修复0.64万m2,建设防鱼防浪网3060m。
(4)植被恢复养护与湖泊保护管理能力建设:藻华预警与防控、底质与生境修复维护、水面保洁及水生植物养护3年,配套底泥洗脱设备、移动蓝藻应急打捞设备、应急处理设备等。具体建设内容详见附件。
2.5计划工期:施工期365日历天(含施工图设计及图审30日历天),植被养护期3年。竣工验收合格次日起运维工程持续3年。
2.6招标范围:本项目工程范围位于黄山市黟县宏村镇境内,包括奇墅湖主要水体区域及其入湖主要河流水系;工作内容包含招标范围内项目施工图设计和施工、设备材料采购、供货、设备安装与调试、工程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等所有内容。中标人应承担的具体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设计: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后的施工图设计、图审、详勘及相应配套服务;
②采购:完成所有施工机械设备、材料的采购、运输、储存、交货、安装、调试、人员培训等;
③施工:完成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建设工作,直至完成竣工验收,提供后续缺陷责任期维护等全部服务。
2.7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2.8质量标准:①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含地方文件要求),且符合现行相应行业最新的设计规范,确保取得各项图审合格书,并通过主管部门及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审查单位的确认及审查;且招标人有权随时对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方案、设计方案、施工图等提出修改意见,中标人必须无条件配合并按要求进行修改完善;②物资及设备质量标准:按发包人要求进行采购,物资和设备质量需符合设计图纸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③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验收合格。
2.9招标控制价:2217.91万元,其中设计费55.46万元;工程建安费2162.45万元。
2.10本项目是否经过标前审计:□是/√否
2.11项目性质:EPC工程类
2.12其他: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备:
(1)设计资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或污染修复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
(2)施工资质: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级)资质或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含以上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拟派驻本项目负责人须具备:
(1)拟派项目总负责人(总承包项目经理)由施工单位单位人员担任,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及以上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类)证书和有效的建造师注册证书,且符合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
(2)拟派设计负责人须具备注册环保工程师。
(3)拟派施工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类)证书和有效的建造师注册证书,且符合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
3.3拟派关键岗位人员: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严格按照黄山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的通知》(黄建管函【2024】13号)执行,具体详见第7章。(房建市政类项目适用)
3.4信用要求
投标人(含分公司)不得存在以下失信情形(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做出暂停、停止、撤销等处理决定的除外):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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