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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5-2 数据编号: 5602678 所属类别: 工程招标

北京排水集团第三管网分公司排水管网综合实训基地建设工程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北京排水集团第三管网分公司排水管网综合实训基地建设工程(项目编号:BJPS-2024-JT-NCB-GW-0007)招标人为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工程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永泰庄北路11号清河再生水厂;
  2.2建设规模:占地面积约2570.2平方米;
  2.3计划工期:
  合同期限:365日历天
  
(1)开始工作时间:合同生效之日即为开始工作时间。
  
(2)设计完成时间:合同签订后30天内。
  
(3)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根据设计完成情况合理安排施工时间,计划完工时间:合同签订后180个日历日。
  2.4招标范围:北京排水集团第三管网分公司排水管网综合实训基地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包括本项目的设计及施工。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工程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
  3.1.1资质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营利法人;
  2)须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含)及以上设计资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及以上资质,且施工单位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2财务要求:
  1)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状况2020年、2021年、2022年连续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投标人为一般纳税人,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
  3.1.3业绩要求:
  单个合同金额2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相关设计业绩,及具有单个合同金额300万元(含)以上的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施工业绩。(合同名称中或合同内容中体现相关业绩内容均可)
  具体年份要求为近3年,指2021年4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
  3.1.4主要项目管理人员资格要求:
  1)项目经理资格:应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且在确定中标人时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提供在投标人公司2023年以来任意连续3个月由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纳记录;
  2)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应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且在确定中标人时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施工负责人。提供在投标人公司2023年以来任意连续3个月由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纳记录;
  说明:在满足资格条件的前提下,项目经理与施工负责人可以兼任,但设计负责人与施工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人。
  3)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须具备二级(含)以上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提供在投标人公司2023年以来任意连续3个月由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纳记录;
  3.1.5信誉要求
  1)失信被执行人:
  本次招标采用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方式:采用失信被执行人否决性惩戒
  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采集以评标准备阶段采购人(甲方)现场查询结果为准。对于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与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体失信被执行次数应按联合体各成员失信被执行条数合计计算。
  2)投标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①投标截止日前五年内,在北京排水集团因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或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不合格的事项而被终止或解除合同的情形;
  ②投标截止日前五年内,在北京排水集团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的情形;
  ③投标截止日,在北京排水集团供应商黑名单中;
  ④投标截止日,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监事、拟委派参与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及项目负责人,在上述“①、②、③”情形的供应商中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监事、参与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及项目负责人的(以上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监事信息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为准,拟委派参与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信息以采购人及其所属公司的合同/协议及相关合同/协议的执行记录为准)的情形。
  3.1.6其他要求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与采购有关的规章制度;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 本项目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应满足下列要求:
  
(1)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双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联合体双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参加投标,联合体成员最多不能超过两家公司(含牵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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