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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6-27 数据编号: 6019665 所属类别: 服务招标

江苏南京市六合区新禹河治理工程建设管理技术服务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南京市六合区新禹河治理工程已由南京市水务局以宁水许可〔2023〕89号文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省及地方财政配套,项目法人为南京市六合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处,招标人为南京市六合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处,项目建设管理技术服务机构为/,招标代理机构为江苏省鸿源招标代理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南京市六合区新禹河治理工程建设管理技术服务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建设地点:南京市六合区。
2.2项目总体建设内容、总投资金额、总工期:
总体建设内容:河道拓浚17.94千米;堤防加固14.39千米,包括加高培厚13.855千米、抗滑板桩3.205千米、堤身防渗1.755千米;填塘固基3.88千米;岸坡防护36.09千米,包括坡面防护35.25千米、板桩护岸2.8千米、板桩墙护岸0.84千米;拆(新)建涵洞6座、拆(改)建泵站11座;新建跨支河桥梁9座、桥涵1座;整治沿线排口29座;新(改)建堤顶防汛道路37.21千米、上堤道路2.6千米;完善标记标牌等管理设施工程。总投资:37616万元。
2.3本合同项目服务范围:
负责工程施工期间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进度管理、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以及工程验收相关的工作技术服务。
2.4服务期限约46个月(投标时按46个月填报),为建设服务期+质保期,具体如下:
建设服务期: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及相关专业工作完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完工结算、竣工审计、竣工验收及产权登记(如有)、资产、资料移交等,配合做好后评价工作(如有),约34个月。
质保期: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12个月。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资格条件
(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的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
(2)资质条件:/。
(3)业绩要求:投标人近5年(自2019年6月1日起、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有总投资6000万元及以上的单项工程参建业绩,包括水利工程监理、建设管理技术服务或水利工程代建(项目管理)业绩(须同时提供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合同协议书、完工或竣工验收证明)。
(5)项目负责人要求:投标人正式在册人员(不含退休返聘人员),且须提供近三个月(2024年3-2024年5月)投标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具备水利工程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6)财务要求:财务状况良好,未出现基本存款账户被国家有关机关查封、冻结情况。
(7)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质量工作、安全工作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应为投标人正式在册人员(不含退休返聘人员),且须提供近三个月(2024年3-2024年5月)投标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
(8)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
(9)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被“信用中国”网站、“信用江苏”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失信记录解除前,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须在“承诺函”中提供承诺)。
②参与本工程其他标段招标的中标人,不得参与本标段招标活动的投标。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按否决投标处理。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获取招标文件准备
本招标项目为电子招标投标,从2024年06月27日至2024 年07月03日(北京时间,下同)为招标文件发售期,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在招标文件发售期满之前完成如下工作:
(1)请各投标人于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前在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具体要求见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一窗受理、一网通办”综合服务系统—投标单位—水利工程—信用信息平台)中建立企业投标信息资料库,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正确性由投标人承担责任;
(2)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前,须办理投标所需的电子CA及签章(具体要求见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一窗受理、一网通办”综合服务系统—投标单位—水利工程—相关下载)。
4.2获取招标文件
完备上述准备工作后,在第4.1款规定的招标文件发售期内登陆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交易平台(具体要求见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一窗受理、一网通办”综合服务系统—投标单位—水利工程—登录)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07月19日上午9时整。逾期送达的电子投标文件(线上文件),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5.2开标模式及递交方式
5.2.1电子投标文件向本交易平台递交。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模式,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5.2.2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江苏省“不见面”交易大厅参与开标(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一窗受理、一网通办”综合服务系统—投标单位—不见面开标大厅)。
5.2.3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予以答复,并制作记录。开标结束后投标人不得对开标事项再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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