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圩新区再生水厂二期工程连云港石化基地工业废水综合治理中心自养反硝化工段施工招标公告
连云港石化基地工业废水综合治理中心自养反硝化工段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徐圩新区再生水厂二期工程(项目名称)已由 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经济发展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示范区经备〔2022〕64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江苏方洋水务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国有自筹资金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 连云港石化基地工业废水综合治理中心自养反硝化工段施工(标段名称)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连云港市徐圩新区;
2.1.2项目建设规模: 本项目新建水量10000m3/d的自养反硝化滤池及配套工业管线、设备采购及安装、电气自控采购及安装等;
2.1.3招标控制价:1121.279172万元;
2.1.4工期要求: 180日历天。
2.1.5工程质量要求:执行国家现行验收标准,等级为合格。
2.2本次招标范围:工业废水综合治理中心自养反硝化工程,包括结构、建筑、工艺、电仪、自控、仪表等专业的全部土建施工,设备、材料等供货、运输、卸货、安装、调试及操作培训及开车工作等一切工作,直到系统正常使用交付招标方,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投标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2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取得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3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有效的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市政工程)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为投标人本单位正式职工,提供2023年 11 月至2024年 4 月由投标人为项目负责人连续缴纳的由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4 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以来至少承担过一项单项合同处理规模0.8万吨/天及以上的污水处理设施施工业绩(其中施工内容须包含自养反硝化工艺)。
注:
(1)类似业绩的证明材料包括: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或者建设单位出具的完工证明或项目出水调试合格证明、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证明文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必须能清晰的表明类似工程的投标人名称、工程规模、工程内容(须包含自养反硝化工艺)、时间等类似工程认定标准需要明示的内容。若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等不能明示(投标人名称、工程规模、工程内容(须包含自养反硝化工艺)、工程时间等),则需补充提供建设单位盖章的书面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可。
(2)类似工程业绩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证明(或者建设单位出具的完工证明或项目出水调试合格证明、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证明文件)时间为准。
(3)类似工程业绩单项合同额为原始签约合同价(合同协议书中注明的金额,不包括补充合同金额和工程变更金额等)。
3.5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6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必须附有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约定牵头人、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内容和责任,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3.7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7.1投标人及其拟报项目负责人未被江苏省、连云港市、徐圩新区清欠办以及工程所在地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按徐圩新区履约考核办法限制准入,已过限制准入期或被解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