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文件资格要求现变更为:
(1)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已在招标机构处领购招标文件并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单位或 其他组织。任何未在招标机构处领购招标文件的法人单位均不得参加投标。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不得参加投标。
(3)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机构的供货人 才能参加投标。
(4)投标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须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IS09001。投标人必须是专业的设备集成商;须提供“制造商授权”和“给予授权的制造商的资格声明”,集成商本身需提供资格情况介绍,格式可参照“制造商声明”。